机构大股东起诉安博教育 欲弹劾CEO黄劲
2013-05-03 09:50:00 作者: 来源:i美股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i美股讯)4月23日,GL Asia Mauritius II Cayman Limited 向开曼群岛大法庭起诉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旨在弹劾安博教育总裁兼董事会主席的黄劲。雪球用户OldBean将该诉讼书摘译如下:
A. 起诉事项
1.本公司股东提出此诉讼,意在弹劾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或“公司”)董事长,总裁兼董事会主席的黄劲博士,她滥用职权并蓄意独裁掌控公司,应依法取缔其所有职权。日前,检举者指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融资违法行为并非法伪造交易事项,夸大公司经济效益,之后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此展开调查。因此,诸多审计委员会成员已经辞职。其中一名成员在辞职信中称其对于公司管理制度存在严重不满。另一名成员在辞职信中称:只要黄博士仍担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主席,那么审计委员会的调查不会有结果,她的不法行为也无法得以纠正。同样,一名原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其辞职信中称,尽管已有董事提出使黄博士辞职,但是她扔拒绝辞职,严重阻碍了审计委员会调查的顺利进行。
2.本起诉书亦旨在弥补安博及股东所遭受的损害,及消除黄博士继续在位,对公司及股东可造成的潜在危机。对黄博士公开指控造成了以下行为:
(1)损害股东利益(2)对股份持有者利益偏见。(3)破坏股东价值。指控人和股东共同总结出其他事项如下:
a.黄博士阻止审计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法行为的调查工作。
b.黄博士,作为安博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1)拒绝接受审计委员会要求的严密控制及监督,(2)并未确保公司管理的持久合法性。
c.三名审计委员会会员因未能顺利有效行使其合法职权而已辞职。
d.公司审计委员会外独立法律顾问也已辞职。
e.安博外独立审计师也已辞职。
f. 公司董事会由黄博士控制,董事会任命了一位所谓的“独立”董事,该董事缺少任何金融、审计的相关培训和经验,根本无法有效领导审计委员会开展公司高管不法行为的调查活动。
g.安博美国存托股份交易价格,在过去的一年里急剧下降约87%,之后纽约证券交易所暂停了安博的美国存托股份交易。
3.黄博士继续掌控公司大权,公司股东只有诉诸法律才能制止其不法行为。 目前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都受黄博士控制或由其选任。公司章程的制定也妨碍了股东行使自己最基本的权利。例如,公司股东被剥夺了召集临时或年度股东大会的权利超过一年以上-甚至在安博三名独立董事辞职后,也未召开股东大会。如果股东有权召集股东大会,大多数股东仍无法取代席位董事职位,也不能使黄博士辞职。因此不管其违法行为怎样猖獗,股东所掌证据怎样充分,还是于事无补。
4.然而,股东们仍坚信本公司潜力巨大、前程光明。显而易见,由于审计、融资、及管理不当等这些公开指控,最近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交的辞职信,及公司注册的独立会计事务所辞职信都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的价值,破坏了股东在公司的投资股份利益。
5.再者,鉴于目前黄博士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借此开展不法行为、并阻止审计委员会调查其及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法行为,股东认为若不诉诸法律,采用法律措施维护他们的权益,黄博士会一直猖狂下去,利用公司职权和股东利益,获取私利。比如:(1)携公司资产潜逃(2)进行幕后关联方交易活动,歪曲或低估公司转让经济利益(3)借机包庇其先前的不法行为,滥用公司职权,牺牲股东利益,来谋取个人私利。
6.本公司股东所提交的一下事实表明依据《公司法》95条第3款,取缔黄博士职权是保证公司公平、公正,维护股东合法职权的唯一出路。
B: 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备忘录和章程
10.依照2010年6月11日第四次修订和重申的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备忘录和2010年6月11日第四修订和重申的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包括公司备忘录、公司章程,“备忘录和章程”)的规定,安博集团股东行使其权利,董事行使其权力与义务。备忘录和章程附加到2013年4月18日的詹妮弗-唐宣誓书。
11.公司的成立目的不受限。
股本
12.公司章程第8章规定提供两种类型的股票: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在股东大会上,每类B股拥有十个表决权,每类A股拥有一个表决权。若股票种类不相同,B类股可以等量转换成A类股。
13.公司章程第6章规定,安博集团法定股本是12.5万美元,其中包含A类普通股10亿股,每股的票面值是0.0001美元; B类普通股2亿股,每股的票面值是0.0001美元;优先股5000万股,每股的票面值是0.0001美元。
股东大会
14.公司章程第59章规定股东无权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拥有全部权利召开股东大会,并决定年度大会的时间和地点。(见公司章程第58-59章)
15.公司备忘录和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中规定的业务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应当限制:(A)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或任何其他补充说明)中具体规定的;(B)除由董事会在年度大会之前合理提出之外的;(C)由公司成员在年度大会之前合理提出且符合本章程程序之外的。(见公司章程第63章(d))。主席单方面自行决定是否同意扩大业务。公司章程第63章规定,针对在会前没有合理提出的业务,年度大会主席可以在会上正式宣布该业务没有在会前提出,应当停止交易。
董事
16.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超过7人,包括董事会主席(见公司章程第84章(a))。公司章程指定安博首席执行官为董事会主席(见公司章程第84章(c))。
17.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选举实行交替制(见公司章程第84(b)章)。董事分为3类,一类是在年度大会上直接选出。 (同上) 董事任期三年,到其上任的第三次年度大会为止。(同上)
18.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只能通过董事会“特别会议”罢免,并且有股东大会上三分之二投票或者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书面决议。(见公司章程第85章1)
19.公司章程若大多数票赞成,其余董事可以替代辞职、死亡或被罢免的董事,。(见公司章程第84章(e))。董事的更换要到其担任职位的下一个年度大会,在年度大会中选举同一类别的新董事,其任期为上一任的剩余任期。(同上)。
20.包含董事主席的每位董事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但如果投票陷入僵局,公司章程第84章(c)规定,董事主席拥有额外的附加投票。
董事会
21.2011年11月3日到2013年3月27日,安博集团的董事有六名成员组成:
a.黄劲博士。黄博士是安博的总裁、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主席。她创办了安博,自2000年8月以来担任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董事。作为董事会主席,黄博士还担任历届安博股东大会的主席(见公司章程第67章)。黄博士是三类董事,其任期到2013年的年度股东大会届满。
b.解学军女士。解女士是安博的副总裁、负责人力资源和管理。谢女士是受惠于黄博士,其有权终止谢女士在她的公司职位。谢女士曾在2000年8月以来安博的董事会。谢女士是一个III类董事,任期到2013年的年度大会届满。
C.常莎莎。常女士在2010年7月被任命为安博的董事。常女士是一类董事,并成功在2011年12月19日的年度大会成功连任。
d.马克·哈里斯先生。哈里斯先生是艾威亚洲新加坡有限公司的高级常务董事。2008年9月由股东选举为董事。代表股东拥有21,599,914 股B类股票和21.6%的投票权。哈里斯先生是一类董事和审计委员。在2011年12月19日的年度大会上他再次当选。哈里斯先生于2013年3月17日辞去董事职务, 理由是只要黄博士仍然担任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内部审计委员会就不能完全有效地调查高级管理层的不当行为,不能有效地改革来提高控制和监督。
e.丹尼尔·菲利普斯先生。菲利普斯是麦格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主任,2007年7月被任命为麦格理董事。公司的最新年度报告中披露,麦格理公司拥有11.6%的投票权。菲利普斯是安博集团的审计委员会主席。菲利普斯于2013年3月18日辞去董事职务 ,理由是对审计委员会的完成调查所需要的程序,与安博的高级管理层有不可调和的意见和分歧。菲利普斯是一个二类董事,任期到2012年的年度大会止。
f. 罗文倩女士。罗女士是华威集团的合伙人,也是华威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的常务董事。罗女士于2005年12月任职于华威集团。华威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最新年度报告透露华威集团拥有6.3% 的表决权。罗女士于2013年3月18日辞任董事会,根据最近事件可以推定她不会再担任经理与薪酬委员会主席。罗女士还是二类董事。
22. 2013年3月18日起,董事会由黄博士,谢女士,常女士和陈先生组成。陈先生和原有三位成员——黄博士,谢女士,常女士于2013年3月18日组成董事会。
23. 通过黄博士对谢女士的控制和作为主席的决定性表决权,黄博士可以单方面地指挥目前四位董事会成员的行动。黄博士与谢女士的表决权使黄博士至少在董事会投票中打成平局,在这种情况下,她有权进行决定性表决权。因此,黄博士目前可以单方面控制董事会。
C.诉愿人
24. 股东于2005年12月9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拥有21,599,914股B类股份与21.6%的投票权。该股东持有该等股份已超过六个月。
D.事实陈述
安博教育集团的首席执行官和主席黄博士,阻止审计委员会调查涉嫌行为不当
25. 2012年7月2日,一位安博的前雇员声称安博教育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与安博教育集团在2008年收购了中国大陆的一所培训学校的财务不当行为和不法行为。
26. 这些指控在美国引发了证券欺诈集体诉讼,指责安博教育集团和黄博士(还包括其他人)从事虚假交易欺诈、夸大公司的收入。根据对该事件的诉讼——布朗等人起诉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等,案号12-CV-5062 PSG(AJWx),安博教育集团于2008年11月15日以27,282,000元安博股票与25,000,000元现金获取长沙培训学校是一项虚假交易。安博据称没有获得长沙培训学校(为湖南长沙初中和高中学生提供课后辅导服务)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投诉还称,安博教育集团在该交易中支付的25,000,000元现金作为在未来三年虚假软件销售偷偷返回安博集团。
27. 2012年7月3日,由主席丹尼尔•菲利普斯,马克·哈里斯先生和张莎莎女士组成的安博教育集团的审计委员会开始对前雇员的指控进行调查。审核委员会聘请芬威客与韦斯特律师事务所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此次调查。
28. 2012年7月5日,安博教育集团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份文件中披露,审核委员会已经于2012年7月3日开始调查,与前员工的指控只隔一天。
29. 除了前雇员的指控,审计委员会还调查了安博教育集团的独立审计师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的“复杂交易的监管不足和人员没有拥有适当的会计知识和经验来解决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的会计问题。”4这些缺陷使安博错过提交其2011年的年度报告的最后期限。
30. 根据哈里斯先生的辞职信,2013年初,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范围已扩大到包括审查安博教育集团高级管理人员。6在外界顾问协助调查下,审核委员会成员已经确定CEO黄博士的在职使该调查没法完成。7 因此,调查者要求黄博士免职(辞职或请假)以完成他们的调查。黄博士没有离职和自愿离开,相反,她却采取措施来进一步巩固自己在办公室和安博的地位。
31. 哈里斯先生的辞职信还表明,在2013年3月16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一些董事会成员要求黄博士(1)采取回避直到内部调查的结束或(2)立马辞职。
“为了让目前的内部调查决定安博教育集团CEO黄劲博士从公司管理层离职。”
32. 据哈里斯先生的辞职信,黄博士拒绝离职并坚持继续担任安博教育集团的CEO。
33.2013年3月16日的董事会会议后,审核委员会成员和顾问的辞职表明,黄博士拒绝辞职和回避,这阻止了审核委员会的调查。不管指控引起安博管理高级审计委员会的调查是否是真,黄博士确实阻挠审计委员会的调查。
因为黄博士的阻扰,六位安博集团董事会成员有三位辞职
34. 黄博士拒绝辞职和回避的第二天,董事菲利普斯先生、哈里斯先生和罗女士辞去董事一职,理由是鉴于最近发生的事件和与管理层的分歧,他们无法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35.审计委员会主席丹尼尔•菲利普斯先生在他2013年3月18日的辞职信中解释说:
我相信,关于目前10A调查事项和由审核委员会查明安博教育集团的内部控制及整体企业管治缺陷,审核委员会已经与安博教育集团的高级管理层达成一个基本和不可调和的差异的意见。
由于这些意见的分歧,我不能够有效地胜任安博教育集团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一职。”
36.与此类似,马克·哈里斯先生2013年3月17号的辞职信表明了审计委员会在获得安博集团高管进行调查研究合作以及实现所需控制方面面临挑战。高管人员不能与审计委员会合作提供有效的控制和会计政策(尽管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指示要这么做)表明安博的董事长兼CEO黄劲博士既不愿也不能执行董事会的命令。哈里斯先生进一步解释他之所以辞职是因为“黄博士拒绝回避调查会令安博的调查更加难以进行并且范围扩大”,并且让审计委员会无法做出“我认为对安博恰当并且必须的一切改革”。
“在此写信通知您我于今日辞去安博教育集团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职务。最近发生的事件使我确信自己无法继续有效胜任这些职位。
自从2012年夏天开始实施内部调查以来,审计委员会一直勤勉工作,搜索信息,得到了Fenwick & West LLP律师事务所,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调查人员的支持,并且对安博的审计人员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透明。最近几周,扩大了调查范围,现在进展到了必须审查安博高管的程度,因此调查可以结束了。同时,虽然审计委员会要求安博提供对全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举措(包括财务,外部融资,合同审批以及会计记录),最近的事件表明这些变革虽然是董事会指示的,至少有一部分仍然遭到了极大的阻力,并且内部控制一贯就是不受欢迎的……
董事会的几个成员认为黄博士休假一段时间直到内部调查结束或者,即刻辞去董事长和CEO职位是最符合公司利益的。不过黄博士对于两种选择都不接受……
就像我在之前的董事会大会上陈述的那样,以及上面提到的各种原因,我认为黄博士拒绝回避调查会令安博的调查更加难以进行并且范围扩大。因此,由于审计委员会(尽管我们十分努力)无法使我认为对安博恰当并且必要的所有变革生效,我提出辞职。”11
37. 罗文倩女士2013年3月18号的辞职信印证了同一观点,“近来的事件使我确信自己无法继续有效胜任这些职位。”
38.这三位独立董事辞职之后,黄博士实施控制的手段就是董事会任命Justin Chen为审计委员会主席,负责调查管理层被指控的不当行为并且加强控制和监督。陈先生是由包括黄博士,解学军女士(她受制于黄博士因为她的安博员工职位要低于他),和常莎莎女士在内的董事会任命的。
39.尽管陈先生明显不够资质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席,由黄劲控制的董事会还是选择他担此重任。他为公众所了解的个人简介没有包含任何财务或会计培训经历、背景或工作经验。安博集团2013年3月19日公开宣布了对陈先生的任命,他的学术背景和培训经历是生物化学和专利法,与审计委员会将要面对的财务会计控制和监督工作毫不相关。
“Justin Chen是PacGate法律集团的法律顾问。拥有加州职业律师资格并曾就职于美国专利和商标局。Justin Chen于199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生物化学系,获学士学位。1995年获得爱荷华大学生物化学硕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爱荷华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
基于以上信息,陈先生是无法胜任证交会法令规定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一职的。
40.由黄劲控制的董事会任命陈先生为审计委员会主席并且拥有一半的决定权,进一步说明目前的董事会根本没有兴趣深度调查安博被指控的不当行为,也不想加强有效控制和监督,这只是进一步巩固黄博士势力的一个工具。
安博集团独立顾问辞职
41.黄博士阻碍审计委员会调查的行为,导致安博集团的独立专业顾问们辞职。
42.2013年3月22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辞去安博集团外部独立审计机构一职 。普华永道称它决定辞职。
“由于担心调查得不到必要的资源和时间支持,而现有管理层的参与可能让调查的范围得不到保证。因此决定辞职。普华永道还说……调查的最终结果以及安博教育的整治举措,可能会导致普华永道搜索额外信息,采取额外措施并且可能得出一个结论,即安博教育之前公布的财务数据及其评定不再可信,普华永道可能再也不会相信安博教育的内部控制或公司管理层的陈述。
43.Fenwick也辞去了安博集团审计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一职,并称它相信现在通过黄博士控制的董事会选举的主席领导的“新组建的审计委员会”“将竭尽全力选择一个新律师事务所。”
44. 2013年3月22号,纽约证券交易所暂停安博股票交易。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在评估安博“是否适合继续在纽交所上市”,评估参照几下几点:
a. 2013年3月22号,纽约证券交易所暂停安博股票交易。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在评估安博“是否适合继续在纽交所上市”,评估参照几下几点:
b. “今日宣布Fenwick & West 律师事务所辞去审计委员会法律顾问一职”;以及
c. “最近其他有关安博集团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变革的披露”16
安博集团一年损失美国存托股份(ADS)价值的87%
45.黄博士巩固势力的举措严重损害了安博集团和股东权益。在纽交所暂停安博股票交易的前一年,成交价急剧跳水,每股从7.65美元(在披露安博集团无法按时完成2011年年度报告之前)下降到0.95美元(纽交所暂停交易时),下降了几乎87%
黄博士未召开安博股东周年大会
46.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安博教育集团应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但由于三位独立的董事于2013年3月辞职,安博没有召开次会议。股东大会只能由本届董事会召开,黄博士可对此行使控制权和否决权。(参见上述22-23条)。因此,还未投票填补董事席位空缺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应对黄博士的抵制政策之前,股东大会已被取消。
E. 赔偿依据
压迫少数股东
47. 鉴于上述原因,黄博士一直以压迫和不公正的方式对待安博教育集团的股东。
48. 若没有法院的介入,安博教育集团的股东无法摆脱黄博士的压迫和不公正的损害行为。
49. 根据AOA 第58及59条,禁止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只有黄博士和她控制的董事会有权召开股东大会,但16个月以来,股东大会却从未召开。
50. 而且,作为股东大会的主席,黄博士掌控着大会的议程,根据AOA第63条(d),在召开任何股东周年大会前,黄博士有权对任何会议内容的适宜性作出单方面的决定。
51. 即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们可以在议程上提出免职黄博士或其他与会董事的决议,黄博士也能有效地阻止此类决议。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节,股东大会决议撤换董事至少需要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而黄博士控制着约31%的投票。事实上,基于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量分散广泛导致股东的缺席率很高,持有公司高达31%的发行股投票权就可以否决任何要求三分之二票数的决议。为使投票达到三分之二,至少需要约93.2%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投票,而且除了黄博士的投票,这些投票需全部赞同撤换股东---鉴于本公司公众股份分布广泛,这种情况基本是不可能发生的。
丧失管理信心
52. 更重要的是,黄博士的行为已使安博陷入严重困境。黄博士企图确保自己的职位---阻止任何人对其不当行为进行指控调查,这些行为都表明她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凌驾于安博及其股东的利益之上,违反了作为董事的信托责任。黄博士仍控制着安博的业务、经营及董事会,而且股东担心缺乏适当和独立的监督---这正是公司目前所缺乏的---黄博士可能会无阻碍地进行非法交易,从安博中国大陆业务、子公司以及下属单位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挪用收益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只给安博股东留下一个空壳。
53. 由于关系到包括股东在内公司所有成员的根本利益,股东对黄博士管理管理公司事务失去信心,这是无可非议的。黄博士管理安博事务的时间越长,对安博及其股东的危害就越大。
需要独立清算人
54. 鉴于上述情况,为控制本公司,真正急需任命独立清盘人调查公司业务、事务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保护股东的利益。
因此,申诉人恳请:
(1) 根据公司法(2012年修订版),对本公司予以清盘。
(2) 委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Edward Middleton, Tiffany Wong 和 Kris Beighton 为本公司的联合法定清算人,具有共同和个别行事的权力。
(3) 不得要求法定清算人为其任命作担保。
(4) 除公司法附表三第二章规定的权力外(此种权力没有法院认可也可行使),法定清算人也不需要法院进一步的认可和干预。
a. 行使公司法(2012年修订版)附表三第一章规定的权力。
b.. 采取必要或适当的措施以获得任何其他有关司法权区对其任命的认可,或为达到上述目的向相关司法权区法院提出诉讼。
为避免质疑,法定清算人可在开曼岛境内或境外行使权力。
(5) 根据《破产从业法规2010》 第三章 及CWR O. 20. ,法定清算人的薪酬及费用由本公司的资产支付。
(6) 除非法定清算人作出明示同意,否则2013年3月18日后安博财产全部作废。
(7) 此次申诉的费用作为清算费用由本公司资产支付。
(8) 另外,根据公司法(2012年修订版)第95 条(3),作出如下决议:
a. 监管公司未来的事务管理,包括改变或给予许可改变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或
b. 制止本公司及其管理层进行或继续进行申诉人指控的任何行为,要求本公司及其管理层履行申诉人指控的其未履行的义务。
c. 根据法院指示,授权申诉人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对此类条款提出民事法律申诉。
(9) 明令黄博士偿还并赔偿因此申诉对安博造成的任何费用。
(10) 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补偿


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