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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协议曝光走账重组 四海股份一壳两卖三瞒

2013-06-14 13:02:43 作者: 来源:中证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6月9日,浙江众禾、北京大河这对昔日的重组合作伙伴在浙江省高院对簿公堂。庭审期间,涉及四海股份的多份协议和函件曝光,浙江众禾代理人承认,2012年筹划的对外投资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倒账。

中华PE:

阴阳协议曝光走账重组 四海股份一壳两卖三瞒

6月9日,浙江众禾、北京大河这对昔日的重组合作伙伴在浙江省高院对簿公堂。庭审期间,涉及四海股份的多份协议和函件曝光,浙江众禾代理人承认,2012年筹划的对外投资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倒账。

而且,有迹象表明,在重组、诉讼过程中,四海股份涉嫌隐瞒了多项重要事实。2012年4月,浙江众禾、北京大河私下签署关于四海股份重组的《补充协议》,但四海股份上报给交易所的却是一份与云南两家公司的对外投资协议,并且,四海股份约定的1.2亿元投资,只是为了大股东倒账的虚假出资;同年6月,浙江众禾起诉北京大河,但原告与四海股份均三缄其口,导致北京大河一审因缺席败诉;2013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关于四海股份的重组《框架协议》解除,但上市公司再度保持“沉默”。

北京大河直到上诉期大限将至才知晓一审判决一事,并在最后时间提出上诉。这才有了6月9日的二审一幕。

瞒伙伴 起诉次日仍谈合作

对于在浙江省高院举行的二审,北京大河可谓是仓促应战。“我是4月初才被聘为此次诉讼的代理人,8日从一审法院取回判决书,此时已是上诉的最后期限。”作为北京大河代理人的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合作人练育梅律师指出,对方不仅隐瞒诉讼事项,还涉嫌恶意利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企图侵吞8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按照四海股份公告,2011年8月第一次重组,“因在股权转让相关事项上存在分歧”而终止;2012年4月第二次重组,因“对外投资的行政审批风险较大,新矿业公司成立及正常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该对外投资的相关条件尚不成熟”而放弃。

由于对屡次重组无果充满失望,浙江众禾决定与合作伙伴——北京大河彻底分手,2012年6月18日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框架协议》,并不再返还北京大河支付的8000万元定金。然而,浙江众禾却未将这一重大信息告知对方,即使是起诉次日北京大河派人洽谈重组新方案时,也只字未提。

在北京大河提交的证据清单中,一份2012年6月20日浙江众禾出具的函件被列为第一项证据。在函件中,浙江众禾证实,6月19日北京大河曾派李秉峰、周铭磊前去协商,就重组事项及协议继续履行提出了新的方案。浙江众禾在函中表态称:“对于新方案,我司将在贵司提供详细书面方案后予以协商。”

尽管浙江众禾纸面上承诺继续协商新方案,然而两天前却已起诉以求结束重组合作。从这份证据来看,北京大河截至去年6月依然希望能够继续履行协议。而四海股份却在2013年6月6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北京大河之洲于2012年5月4日致函浙江众禾明确表示其要求终止履行双方所有协议,并要求返还前期已经支付给浙江众禾的8000万元定金,自此双方合作终止。

浙江众禾不仅未将起诉事项直接告知北京大河,而且还在起诉书送达过程中耍了“小聪明”。练育梅律师表示:“我们与浙江众禾一直保持联络通信,信函均寄至办公地址。然而,浙江众禾在起诉时,仅向法院提交了我们的工商登记地址,导致我们自始至终未收到过诉讼通知。除了通信地址之外,浙江众禾邮寄单上标明了北京大河联系人的电话,可是我们办公室负责人从未接到过有关案件的电话。”

审判长询问浙江众禾:“一审法院在邮寄通知退回后,是否要求你们提交其他联系方式?”对此,浙江众禾代理律师解释称:“我们每次函件都邮寄3、4个地址,有法人地址、办公地址、工商登记地址,有的能收到,有的退回,我们也不知道哪个地址能够保证对方能够收到。”

在北京大河代理人看来,浙江众禾在明知有效通信方式的情况下,刻意向工商登记地址公告送达,妨碍了北京大河行使诉讼权利。而浙江众禾代理律师则认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对方的工商登记地址,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瞒监管 曝光阴阳协议

“在2012年4月的重组协议中,仅涉及四海股份与两家云南公司出资设立矿业公司的内容,这与浙江众禾、北京大河有什么关系?”浙江省高院审判长对于这份看似与案件无关的重组协议提出了质疑。

“这个重组协议,实际上就是我们与上诉人签署的补充协议。协议里四海股份的出资是为了倒账。”浙江众禾代理律师道出了一次重组背后的两份阴阳合同。对于审判长“倒账是什么意思”的追问,浙江众禾代理律师进一步解释称,“倒账实际上不发生实际交易,钱通过四海股份走账的方式,从北京大河支付给浙江众禾。”

这是6月9日下午发生在浙江省高院第18法庭的一幕。当日,浙江省高院公开审理了上诉人北京大河之洲集团与被上诉人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濮黎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国证券报记者在现场看到,尽管诉讼标的高达8000万元,并且之前双方通过媒体大打口水战,然而庭审中,原告、被告均仅只委派了律师出席。庭审过程中,双方提交的多份证据,揭开了隐藏在股权转让背后的真相。

2012年4月10日起,四海股份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并于4月17日披露了具体事项。时代科技(四海股份曾用简称)、云南迪庆泰安矿业有限公司和云南安格隆矿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公司设立出资意向书》,三方拟共同出资设立新的矿业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2.3亿元,其中,时代科技以货币出资1.2亿元,持股52.17%;云南迪庆泰安矿业以资产作价3000万元出资,持股13.05%;云南安格隆矿业以采矿权出资8000万元,持股34.78%。上面提到的后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蔺安鸣先生。

针对该投资意向,深交所于4月18日出具了8条反馈意见,然而监管部门恐怕没有想到,这份看似对外投资的协议实质却是一次涉及控制权转移的重组,其中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等元素都是假象。

时间回到2011年8月,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签署《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之框架协议》,拟向对方转让持有的四海股份股权。然而,按照浙江众禾的说法,因涉及内幕交易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当年10月10日四海股份宣布终止股权转让。

时隔半年之后,到2012年4月,双方再度启动重组,签署了《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之框架协议之补充一》、《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私下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上报给交易所的出资意向书形成了二次重组的阴阳合同。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取的协议显示,此次表面为对外投资的重组原本是这样计划的: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约定,一旦新公司成立,四海股份出资的1.2亿现金再返还浙江众禾,四海股份对新公司提供8000万的财务资助,这8000万的财务资助则是作为北京大河2000万股的首期股权转让款。

也就是说,呈现在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面前的新公司,只是通过四海股份“走账”的工具,将1.2亿现金从北京大河“走”到浙江众禾的账上,另外8000万则以“财务资助”的名义最终流入浙江众禾的口袋。

最终,走账式重组于2012年5月18日以公告终止对外投资意向的方式划上句号。对于失败的原因,庭审双方各执一词:浙江众禾指责,是由于北京大河提供的矿业资产所有权、盈利能力等无法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北京大河则声称,按照私下协议,浙江众禾应先以质押股权的方式提供1亿元,用于四海股份倒账的启动资金,因为浙江众禾迟迟未作股权质押,导致后续重组无法进行。

瞒披露 重组终止秘而不宣

从一审来看,浙江众禾有意保持缄默起到了效果。在北京大河缺席的情况下,绍兴市中级法院2013年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浙江众禾与被告北京大河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框架协议》;北京大河已向浙江众禾支付的定金8000万元归浙江众禾所有,不再返还。

浙江众禾的“小聪明”最终并未得逞,北京大河在濒临上诉期限时提交了申请,将股权转让纠纷拖入到了“加时赛”。

但这个过程十分惊险。一审结束后,2月8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判决书,按照60日内提起上诉计算,4月9日将是北京大河上诉的最后期限。“我们得知已经非常迟了,浙江的朋友了解到情况后打电话告知。我们4月才开始着手上诉。”一位参与旁听的北京大河人员介绍,4月8日该公司拿到判决书,并递交了上诉申请。

相比于北京大河,四海股份的投资者显然知道的更迟。围绕四海股份发生的重组纠葛,前后持续时间长达近两年,投资者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13年6月3日因北京大河工作人员在股东大会外悬挂横幅、发放传单,并引发冲突,才让双方的股权转让纠纷浮出水面。

为何2月5日法院判决涉及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四海股份却在4个月内迟迟未予公告?刚刚上任的四海股份董秘王雯娟解释称:“我刚刚担任董秘,许多工作正在交接。公司之前没有接到控股股东的通知,并不了解诉讼事项,因此没有就此进行公告。”浙江众禾则在给上市公司的回函中称,认为该诉讼是其与第三方的行为,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故未将该诉讼事项告知上市公司。

然而,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从历史角度看,四海股份关于重组的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2011年8月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签署框架协议前,股价连续4日大涨,引发内幕交易质疑。在核查暨复牌公告中,四海股份对重组方秘而不宣,称呼为“股权拟受让方”;2012年5月,四海股份发布终止对外投资意向公告,隐瞒了涉及重组的《补充协议》。

从近期来看,四海股份刚刚发布的澄清公告同样存在瑕疵。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披露:“北京大河之洲拟注入资产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王一诚)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现象,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致使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事项受阻,原框架协议不能按期履行。”然而,浙江众禾一审递交的证据中,没有监管部门对于内幕交易的认定。

并且,公告中还称:“因北京大河之洲资金困难要求,后浙江众禾已归还了1.2亿元。”庭审中,浙江众禾代理律师则表示,当时返还1.2亿元,是由于浙江众禾通知上市公司终止重组,考虑到三个月内不再启动,因此在对方要求下,返还了部分资金。

在庭审结束之后,浙江众禾、北京大河的代理人均表达了调解的意愿。也许通过调解,重组双方关于股权转让的纠纷可以得到解决,然而,投资者因无法准确及时获知重组信息导致的损失却无法弥补。2011年8月以来,四海股份两次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又分别以放弃重组和对外投资告终。在此期间,二级市场走势惊人相似:停牌前股价连续大涨,又因重组和对外投资失败,复牌后出现暴跌。相比于2011年8月26日的收盘价8.69元,四海股份期间累计跌幅高达40.62%。

监管部门未认定内幕交易 四海股份涉嫌私藏59万元收益

中国证券报记者 刘兴龙

在一审起诉书和澄清公告中,浙江众禾、四海股份将矛头指向北京大河,指责其拟注入资产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王一诚)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致使资产重组事项受阻。然而,在二审庭审中,浙江众禾代理律师“改口”称,深交所以口头方式通知提交知情人名单,并且事后监管部门未出具认定内幕交易的文件。王一诚提供的说明则称,将买卖时代科技(四海股份曾用简称)获利59.73万元无偿赠与上市公司。但自始至终,四海股份均未提及该笔收益。而且,四海股份关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一事的公告前后矛盾,涉嫌披露违规。

自我否定涉嫌披露违规

“原告(浙江众禾)在2011年9月初即接到监管部门、深交所通知,要求原告及上市公司停止一切该次重组事项,并承诺三个月内不进行资产重组及股权转让。”这是浙江众禾在一审起诉书作出的陈述。对于监管部门叫停重组的原因,浙江众禾进一步解释称:“监管部门在审查中发现被告方(北京大河)拟置入上市公司资产‘敖汉旗克力代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王一诚在敏感时段内交易了时代科技股票,从而被认定为提前泄密。”

在浙江众禾、四海股份看来,北京大河方面人员涉及内幕交易,是导致重组框架协议无法履行,并阻碍资产重组进行的重要原因。6月6日,四海股份澄清公告表示,2011年9月公司及所涉各方进行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工作,发现存在内幕交易事项,即大河之洲拟注入上市公司资产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王一诚)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现象,涉嫌内幕交易行为。

然而,翻开四海股份之前的公告可以发现一年多之前是另一种说法。2011年10月10日,四海股份发布核查公告,股权拟受让方及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筹划股权转让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本公司股票、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没有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显然,两份公告的内容是截然相反的。如果在2011年9月,四海股份和浙江众禾已通过核查,发现存在内幕交易事项,但是却在10月10日公告中否认存在违规操作股票的行为,这无疑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规则。

二审庭审中,审判长询问,为何在知晓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下,依然选择继续履行重组协议。对此,浙江众禾代理律师解释称,考虑到双方都有继续进行重组合作的意愿,当时并未公布重组终止的真正原因。

然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幕交易认定成谜

在一审起诉状中,浙江众禾言之凿凿称,“王一诚及实际操作人李秉峰亦向深交所提交说明,深交所也做出了相应认定,认定该交易行为是提前泄密行为。”

然而,中国证券报记者翻看了浙江众禾提交的11份证据,只有一份王一诚陈述交易过程的说明,而没有看到深交所认定内幕交易或提前泄密的文件。二审庭审过程中,北京大河代理律师练育梅也抛出同样的问题:由于内幕交易是判定重组违约方的重要事实,因此要求对方提供监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面对审判长“可否提供2011年9月接到监管部门、深交所通知文件”的询问,浙江众禾代理律师“改口”称,当时是口头通知,交易所稽查员打电话给公司董秘,要求提供接触敏感信息的人员名单,没有正式的通知文件。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北京大河请求浙江省高院出具调查取证书,向深交所调取相关文件。为了解调查的必要性,审判长向浙江众禾代理人询问了一些细节,结果出乎意料。一审起诉书中,浙江众禾称“王一诚及实际操作人李秉峰亦向深交所提交说明”。李秉峰是北京大河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他涉嫌内幕交易,显然事件有着完全不同的定性。面对询问,浙江众禾代理律师称,王一诚先向浙江众禾提交了说明,再由公司转交给深交所,而实际操作人李秉峰并没有书面说明。

此外,对于“深交所认定该交易行为是提前泄密行为”的说法,浙江众禾代理律师也进行了“改口”,表示在重组期间,深交所从未出具过认定内幕交易或提前泄密的通知文件。

59万收益“消失”

在浙江众禾一审递交的证据中,中国证券报记者看到了王一诚提交的《关于交易时代科技股票事宜的说明》。这份浙江众禾和四海股份认可的证据显示,王一诚买卖时代科技股票获利59.73万元,并承诺将其无偿赠与上市公司,以弥补投资延误造成的损失。翻看近年四海股份的公告发现,在2013年6月之前,上市公司不仅没有公告王一诚违规交易行为,对于59.73万元的赠与收益也从未提及。

按照王一诚的说法,他是北京天研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拟注入四海股份的敖汉旗克力代矿业有限公司由天研时代持股。2011年8月24日,王一诚以均价7.42元/股购买时代科技股票52.40万股,并于2011年8月26日以均价8.56元/股全额出售。

在王一诚看来,成为四海股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知情人完全是被动的。“本人上述股票交易属于正常交易行为,绝无知情任何内幕信息,并愿意接受并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调查。”对于此次买卖股票的初衷,王一诚表示:“主要是源于坊间网络媒体传闻,并根据以往投资经验进行判断。其后因8月26日股票价格上涨(当日涨幅9.72%),短线获利已达到本人的收益预期,遂于当日悉数卖出所有时代科技股权。”

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尽管北京大河仍对王一诚说明材料的真实性存在质疑,不过假设该材料是真实的,王一诚通过缴纳获利“私了”的做法,以及四海股份收到59万元收益却未披露的行为,均存在违规的嫌疑。

四海股份董秘王雯娟:合慧伟业为善意第三方

中国证券报记者 刘兴龙

5月,合慧伟业刚刚接手四海股份,成为新任大股东。如今,浙江众禾、北京大河之间股权转让纠纷进入二审,是否会让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生变?四海股份董秘王雯娟表示,合慧伟业为善意第三方,诉讼事项不影响合慧伟业的大股东地位。

合慧入主按部就班

相比于浙江众禾、北京大河纠缠近两年的股权转让,合慧伟业此次入主四海股份可谓“神速”。2013年5月2日,浙江众禾与合慧伟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浙江众禾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万股股份转让给合慧伟业。5月16日,浙江众禾与合慧伟业办理了上述股权的过户手续。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浙江众禾负责人目前正在内蒙古协助合慧伟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

作为曾经的重组方,北京大河如果不愿放弃四海股份的股权,是否对新入主的合慧伟业造成影响?刚刚担任四海股份董秘的王雯娟十分肯定地表示:“合慧伟业是善意第三方,无论浙江众禾、北京大河的纠纷出现何种判决结果,不影响合慧伟业成为四海股份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四海股份此前发布的澄清公告也表示,浙江众禾在与北京大河终止协议后,与善意第三方合慧伟业接触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合慧伟业以合理对价取得四海股份12.43%的股权,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纠纷有望和解

另一个对合慧伟业有利的消息是,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之间的纠纷有望以调解的形式了结。

“鉴于案件复杂,很多事实没有当庭认定,案件双方都有诉讼风险。”浙江省高院法官在庭审之后,建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受法庭调解。浙江众禾、北京大河的代理律师也分别表达了接受调解的意愿。

从诉讼意愿来看,北京大河接受法庭调解,意味着该公司最理想的结果是全部拿回留存在浙江众禾手中的款项,而并不再对四海股份的股权有所奢望。

据北京大河人士透露,在该公司提出上诉申请之后,浙江众禾实际控制人濮黎明已经向其提出了协商解决股权转让纠纷的建议。“我们希望能够拿回8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而浙江众禾的意思是不希望全部返还给我们。”

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股权转让纠纷案进程

2011年8月29日,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签署了《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之框架协议》;

2011年9月2日,四海股份公告,浙江众禾正在筹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事项;

2011年9月7日,媒体报道质疑浙江众禾控股权转让涉嫌内幕信息提前泄露;

2011年10月10日,四海股份公告,终止股权转让事项,并否认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012年4月,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签署《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之框架协议之补充一》,敲定通过四海股份走账完成重组;

2012年4月10日,四海股份发布停牌公告;

2012年4月17日,四海股份披露,拟与云南两家公司成立新公司;

2012年5月4日,北京大河致函浙江众禾要求终止履行双方所有协议;(北京大河要求就函件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

2012年5月8日,四海股份发布终止对外投资意向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

2012年6月18日,浙江众禾起诉北京大河,要求终止协议,并不再返还8000万元;

2012年6月19日,北京大河派人沟通新方案,浙江众禾表示“予以协商”;

2013年2月5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判决浙江众禾胜诉;

2013年6月3日,四海股份股东大会会场外,北京大河员工悬挂横幅、发放传单;

2013年6月6日,四海股份就股东大会冲突、浙江众禾涉嫌违规转让股权发布澄清公告;

2013年6月9日,浙江省高院举行二审,北京大河申请延期举证时限,将于6月21日再次开庭。(刘兴龙)

关键词:阴阳协议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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