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监管权最终敲定 “大资管”时代临近
2013-07-22 09:17:37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日前,中央编制办公室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自此,争论已久的PE监管权明确划分。证监会监管权的确立,将为今后PE市场带来新的变化,具体监管措施及成效,有待相关政策进一步出台。
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明确指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可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同时规定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这意味着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将从二级市场向股权投资领域延伸。
2013年2月,证监会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表示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这对于那些意欲延伸产业链的VC/PE机构而言,无疑是一则重大政策利好。2012年以来,监管层陆续出台多项措施,大力发展资产管理混业经营,“大资管”模式日渐清晰。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2010年以来,早期投资在VC/PE投资中的占比逐步提高。2006年早期投资案例占比仅17.1%,到2013年上半年,早期投资的比重已提高到32.9%。2009年至2013年上半年VC/PE支持的IPO方式退出中,48笔退出为企业上市前“临门一脚”,平均投资回报为2.53倍。大多数在投资后1到3年即上市,共1007笔,平均投资回报为5.81倍。190笔退出时间在投资后的4年至7年,平均投资回报为30.91倍。另外有41笔为投资后8年及以上IPO,平均回报为30.99倍。早期投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一二级市场价差缩小,投资阶段也随之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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