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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起索赔诉讼

2013-09-09 10:19:49 作者: 来源:期货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13年9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了一纸特殊的诉状,诉状将光大证券(601788,股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一并告上公堂。递交这纸诉状的是浙江温州期货投资者郭女士。

中华PE:

2013年9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了一纸特殊的诉状,诉状将光大证券(601788,股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一并告上公堂。递交这纸诉状的是浙江温州期货投资者郭女士。

光大证券“8·16”事件迄今已半月有余,但由此引发的余波并未随着监管层公布调查结果并对光大证券及相关高管做出严厉处罚而消退。上周以来,已有广州、浙江、上海等地的投资者陆续向光大证券等方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光大证券“8·16”事件,郭女士在当日股指期货投资中遭受损失。由此,郭女士对光大证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投资损失。

“我们除了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外,还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郭女士的代理律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赵西刚律师向记者表示,这些证据材料包括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郭女士身份证复印件,郭女士与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期货公司出具的郭女士当天交易明细单。据了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9月4日当日受理此案,并将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8月16日11时左右,郭女士做空2手IF1308合约。依照当时一手期指合约保证金10万多元计算,交易共动用资金20余万元。随后,沪深300指数突然暴涨,郭女士手中2手合约被迫于11时08分左右平仓,损失近2.5万元。在分析了上午的火爆行情后,郭女士认为,按照A股市场以往的规律,当天很可能有重大利好消息,加上光大证券方面一度否认“乌龙”传闻,上交所又发布官方微博称交易系统正常,更加坚定了她的判断。下午1时42分,郭女士空翻多,买入3手IF1309合约多单,动用资金30余万元。不料,买入多单后期指快速跳水,郭女士又被迫平仓损失近2万元。

“相对于目前接到其他证券、期货投资者的赔偿诉讼材料,郭女士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最为清晰直接。”赵西刚表示,作为职业期货投资者的郭女士,其在8月16日操作股指期货合约遭受的近4.5万元损失与光大证券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应赔偿这一损失。同时,上交所、中金所发现交易异常,并在获知有关交易异常原因的信息后,未向市场发出警示,也没有采取临时停市等措施,上交所反而在官方微博上表示上午交易正常,误导了投资者,使光大证券有足够的时间利用内幕信息卖出大量股指期货合约,导致包括郭女士在内的投资者遭受损失。上交所、中金所的行为违反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上交所、中金所理应对郭女士在8月16日下午遭受的2万元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这一诉讼中的关键点在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与郭女士投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曼表示,尽管证监会对此事件的内幕交易的认定可以作为维权根据,但由于目前国内缺乏在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赔偿方面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向光大证券索赔涉及的损失界定、赔偿标准等都比较困难,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难度不小。

据了解,对于资本市场中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类典型违规行为,目前证监会都有明确的认定办法,但在由上述违规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却并不完善。除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仅针对虚假陈述民事索赔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外,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索赔,尚无配套规定。

而对郭女士向上交所、中金所提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上海律师协会期货法委员会主任、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曲峰表示,目前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指令电子化程度很高,量化、程序化交易又大行其道,光大证券基于内幕交易而形成的交易指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交易所系统没有办法甄别这些交易指令是否违规。“交易所对交易系统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除非有证据认定交易所应当做的监管而实际没有做到,否则交易所就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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