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返回上一页详细内容

“乌龙指”两投资者维权现困境 律师:司法是最大短板

2013-09-18 09:37:33 作者: 来源:投资快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宋一欣透露,事故发生后就有投资者在咨询和委托,但是维权律师团成立后便“没了下文”。

中华PE:

等待是最好方式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已经过去一个月的时间。受损投资者针对该公司的索赔,也从证监会建议、媒体呼吁转为实战阶段。先后有投资者在广州和上海两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遗憾的是,广州法院裁定没有管辖权不予受理,上海法院回复仍是“需要一点时间沟通研究”。这样的尴尬遭遇相比一开始的热情满怀似乎令人感到失望。对此,《投资快报》记者采访了多位证券维权律师,他们有的看空此次索赔,有些仍然抱着乐观态度,但是表示选对法院起诉很重要,还有一个关键词,就是等待。

两位投资者索赔皆遇障碍

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发生“乌龙指”事件,引发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异常交易事发后,上交所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直到上午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又向媒体否认“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

9月2日,家住广州番禺洛浦街的郭姓股民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认为光大证券发生“乌龙指”异常交易事件,其高管事后又向市场发表不实言论,存在过错,而上交所在异常交易发生后,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属未尽监管之责,共同导致他的损失,他要求法院判令两者共同赔偿损失7万元。

其代理律师表示:“我的代理人看到这种情况,误以为存在重大利好消息,便在当天下午开市后,迅速高位买进数只股票。”叶律师表示,然而当天下午2时许,光大证券发布公告说出了问题,郭先生高位买进的数支股票在当天收市时已全部回落至低位,直至他将股票卖出,共损失7万元。然而,一周后,法院作出没有管辖权不予受理的裁定。

就在广州股民提交材料的同一天,上海投资者李女士出于相同的情况,误判市场买入权重股中信证券[-2.26% 资金 研报]而损失近10万元。委托律师为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向光大证券索赔9.9万元,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

然而,以后走过去,法院尚未宣布受理。对此,李女士代理律师又向该法院提交了一份意见函,督请法院尽快受理、审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一周过后,静安法院的答复是“仍需要一点时间沟通研究”。

维权律师团维权行动陷入“停滞”

两位打前锋的投资者一个被法院不予立案,一个被打太极仍然没有商讨研究的结果。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的道路,似乎从一开始就走的不顺利。

除了投资者,维权律师对光大证券的维权也十分活跃和关注。光大证券“8·16”乌龙指发生的第二天,不少证券维权律师就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律师论坛”上临时增加了“8·16”事故的维权话题讨论,并在论坛上成立了“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受害人全国律师维权团”。

然而,维权律师团成员之一、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坦言,“我们十几个律师讨论了半天也没有想到妥善赔偿的方案,因为事件涉及股票、ETF基金、期货等各种交易状况和交易品种。”

宋一欣透露,事故发生后就有投资者在咨询和委托,但是维权律师团成立后便“没了下文”。因为要等证监会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所以只能先登记着。而《投资快报》记者联系多为国内知名证券维权律师,他们也纷纷表示,目前咨询的投资者很多,但是都只限于等级阶段。

此外,宋一欣律师对此次维权事件的前景并不乐观,其认为这个案子如果不是通过维权基金来做,仅仅是一般诉讼来做,“实际上我是看空的。”

律师建议维权不要草率起诉

广州和上海投资者起诉接连遭受打击,律师团的维权行动至今仍只限于登记阶段。光大证券民事赔偿下一步该怎么走?

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建议,投资者不要草率起诉。

其表示,首先,证监会目前尚未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如果现在草率起诉,法院将以不符合前置程序为由,驳回投资者起诉。

其次,根据最高法院内幕交易赔偿相关文件,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投资者向其他中级法院起诉,明显“走错方向”,需移送到上海二中院。

厉健律师同时指出,虽然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出台,诉讼风险较大,但《证券法》明确规定赔偿义务,因此仍会有大量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索赔,如何判决或调解是法院即将面临的难题,考量的是司法公信力,对证监会来说,行政处罚以后,如果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光大证券刑事责任,显然有“护短”之嫌。

其表示,投资者切勿草率起诉,而要做到“依法索赔、理性维权”。而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也表示,目前因为光大证券乌龙指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最证券的行动是“等待”,至少要等到证监会出具正式处罚文书,才构成民事起诉的前置条件。

目前索赔最大问题是“司法短板”

证监会都已经认定光大证券存在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也建议投资者起诉诉讼,为何索赔之路还是这么难走?

对此,厉健律师表示,虽然《证券法》76条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条款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迟迟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导致投资者索赔诉讼异常坎坷、探索前行。

证券法只是规定了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出台,导致因果关系、损失认定等非常困难,目前为止尚无胜诉判例,因此,投资者索赔诉讼风险较大;

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为止,国内仅有的三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最早是2008年宋一欣律师代理的股民诉陈建良案,原告撤诉;2009年股民诉潘海深案败诉;2012年张远忠律师代理的股民诉黄光裕案败诉。

厉健律师表示,证监会表态支持投资者依法索赔,值得赞许。但是目前最大问题是“司法短板”。
 

分享到: 更多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