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79997259股股份(40%)(编号:CF13GJ000083)
2013-10-15 12:53:27 作者: 来源: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项目编号 CF13GJ000083 挂牌价格(万元) 659198.588385 发布媒体名称 中国证券报、深圳特区报 挂牌起始日期 2013-10-14 挂牌期满日期 2013-11-08 标的所在地区 广东-深圳 标的所属行业 金融业
中华PE:
| 标的名称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79997259股股份(40%) | ||
| 项目编号 | CF13GJ000083 | 挂牌价格(万元) | 659198.588385 |
| 发布媒体名称 | 中国证券报、深圳特区报 |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3-10-14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3-11-08 |
| 标的所在地区 | 广东-深圳 | 标的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 ||||||
|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 ||||||
| 成立时间 | 2006-08-22 | ||||||
| 注册资本(万元) | 319999.3145人民币 |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
| 职工人数(人) | 2662 |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 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83.14 % | ||||||
| 深圳市远致有限公司 | 7.41 % | ||||||
| 上海杭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9 % | ||||||
|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2.09 % | ||||||
| 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团有限公司 | 2.09 % | ||||||
| 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 | 0.59 % | ||||||
| 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 | 0.42 % | ||||||
| 北京德昌和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0.42 % | ||||||
| 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0.42 % | ||||||
| 北京中金国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42 % | ||||||
|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2012年 | 215241.68 | 45218.29 | 32659.33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2777251.36 | 1776462.81 | 1000788.55 |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2013-08-31 | 203902.53 | 59630.03 | 44517.68 |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月报 | 3740082.1 | 2783768.26 | 956313.84 | ||||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财政部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9-06 | ||||||
| 评估基准日 | 2012-12-31 |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资产总计(万元) | 2777251.36 |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1776462.81 | - | |||||
| 净 资 产(万元) | 1000788.55 | 1433639.54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573455.816 |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纪要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 易 条 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659198.588385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截止日17点前须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指定账户缴纳人民币130000万元交易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合同(文本在北金所备查)。 3.受让方应在股份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北金所指定账户。 4.受让方同意:自权属过户至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有权凭标的股份变更证明文件书面要求北金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次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6.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即视为接受所有受让条件。 7.标的企业的其他股东有意随本次交易同时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具体转让意向如下: (1)股东名称: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拟转让的股份份额(股):13,390,493 意向转让价格(元/股):5.15 (2)股东名称:北京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拟转让的股份份额(股):9,373,345 意向转让价格(元/股):5.15 (3)股东名称:北京中金国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拟转让的股份份额(股):1,330,000 意向转让价格(元/股):5.15 合计:24,093,838股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按(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转让股份数量×本次交易每股股份挂牌底价×20%)计算的金额向北金所缴纳收购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转让标的企业股份的交易保证金。 如意向受让方未竞得转让标的,或者意向受让方竞得转让标的,但成交价格未达到转让方本次共同转让的6个转让标的中最高每股成交价格,该意向受让方已经缴纳的收购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转让标的企业股份的交易保证金由北金所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 8.如意向受让方竞得转让标的,且成交价格为转让方本次共同转让的6个转让标的中最高每股成交价格的(若6个转让标的均以挂牌价格成交,则以每股挂牌价为最高每股成交价),则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下述方式收购其他股东拟转让的标的企业股份: (1)如意向受让方的成交价格是唯一的最高每股成交价格,则该意向受让方有义务自最高每股成交价格确定之日起90日内,按上述标的企业股东的要求,以该最高每股成交价格,参照转让方发布的《股份转让合同》样本约定内容收购其他股东拟转让的标的企业股份。 (2)如意向受让方的成交价格与其他转让标的的成交价格同为最高每股成交价格,则标的企业的其他股东有权自行选择其中任意一个意向受让方为交易对象,办理交易事宜。被选择的意向受让方有义务自每股成交价格确定之日起90日内,按上述标的企业股东的要求,以该最高每股成交价格,参照转让方发布的《股份转让合同》样本约定内容收购其他股东拟转让的标的企业股份。未被选择的意向受让方已经缴纳的收购其他标的企业股东拟转让标的企业股份的交易保证金由北金所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 (3)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每股成交价格低于上述股东意向转让价格的,该意向受让方免除相应的股份收购义务。该意向受让方已经缴纳的收购其他标的企业股东拟转让标的企业股份的交易保证金由北金所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 9.标的股份对应的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股份交割日(含当日)期间的净资产增加值归转让方所有。前述净资产增加值以转让方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交割审计报告为准。其中,“股份交割日”(也即“交割审计基准日”)是指:(1)若标的股份过户日在任一自然月第15日之前(含15日)的,则股份交割日为过户日所在月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若标的股份过户日在任一自然月第15日之后的,则股份交割日为过户日所在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受让方应于审计结果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对应的目标公司在相关期间的净资产增加值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后,其在目标公司利润分配所得必须优先支付该部分金额。在该部分金额未支付完毕前,受让方有义务支持转让方提出的关于目标公司利润分配的建议。受让方如未按规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及上述标的股份对应的相关期间的净资产增加值,其转让标的股份必须事先经转让方同意。除前述之外,标的股份相对应的基准日之后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派息、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资产增值等)均由受让方所有。就本条项下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净资产增加值的义务,受让方应在股份转让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转让方认可的、足额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支付的银行履约保函(不低于2.4亿元人民币)。 10.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申请材料的同时,须提交《承诺书》(文本在北金所备查)。 11.意向受让方应书面同意本项目《竞价方案》文本全部内容(文本在北金所备查) 12.本标的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委托受让、信托受让或联合受让。 13.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拥有对标的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标的企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受本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净资产指标的限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内,向北金所提交产权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 14.意向受让方应承诺自标的股份转让交易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年内,保持标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 15.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受让标的股份后,遵守标的企业章程的全部内容,认同并支持标的公司承担协助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义务。 16.意向受让方应承诺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标的企业的发展,全面支持和协助标的企业的上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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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注册地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上市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已经取得有权机构批准其受让标的股份的批准文件且已经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2.意向受让方除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一般受让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我国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并能够满足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相关要求。如意向受让方为金融机构,需提交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函,按规定需国务院批准的,还需取得国务院批准文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2)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存在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情况。(以意向受让方提交的2010、2011、2012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截至2012年12月31日,净资产不得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以2012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经转让方认可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6.对于转让方本次共同转让的标的企业多个标的股份,意向受让方可以参与受让其中4个标的股份。意向受让方与参与购买转让方其他转让标的的主体没有关联关系,亦非一致行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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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证 金 设 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万元) | 130000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后0个工作日内 | ||||||
| 处置方式 | 如果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签署转让协议后,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充分履行转让协议的条件下,履约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如果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受让方并签署转让协议后,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充分履行转让协议的条件下,履约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应向北金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之后,余款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意向受让方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标的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意向受让方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审批机关不批准其受让标的股权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产生受让方的,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7)受让方违反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 (8)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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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 挂牌日期 | 2013-10-14 |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3-11-08 |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6个周期 |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多次报价 | ||||||
| 重要信息披露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
|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见中联评报字[2013]第299号资产评估报告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 住所(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22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3.14% |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监管机构(部门) | 财政部监管 |
| 产权转让批准单位名称 | 财政部 |
| 受托 经纪 会员 |
经纪会员名称 | 无会员 | ||
| 经纪会员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北金所 联系 方式 |
北金所项目联系人 | 程先生;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8610)57896517;(8610)57896586 |
| 北金所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传 真 | (8610)578966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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