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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增持合资券商踯躅不前:开放政策有待细化

2013-10-23 10:01:39 作者: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作为中美战略对话的重要成果,中国证监会去年10月出台政策,允许外方在合资证券公司中持股比例上限提高到49%。但是一年过去了,却没有任何一家合资券商的外方股东迈出这重要的一步。

中华PE:

作为中美战略对话的重要成果,中国证监会去年10月出台政策,允许外方在合资证券公司中持股比例上限提高到49%。但是一年过去了,却没有任何一家合资券商的外方股东迈出这重要的一步。事实上,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仍然不够,一些隐性的限制让外资投行举棋不定。

“我们肯定还是希望增加持股比例,只是现在相关政策细则没有出来。”一家合资证券公司的外方人士近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这位人士没有明言需要哪些政策细则,但是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主要的障碍是牌照问题。

虽然证监会去年同步修改了有关券商子公司业务范围的管理规定,使得合资券商申请新业务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到2年,但是具体执行这一政策时候却遇到中外方股东之间的协调问题。外资投行必须通过合资证券公司获得必要的业务牌照,另一方面合资公司作为境内券商的子公司,又存在与母公司的同业竞争。

这种复杂的制度安排使得外资投行对于增资的决策变得更加复杂。“现在国内证券行业的前景也不明确,要不要增加持股比例,外资投行内部的意见并不统一。”上述知情人士说。

中美战略对话促证券业开放

引入外资投行参股国内证券公司,是中国金融业开放棋局的一个步骤。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2012年5月在券商创新大会上回顾这段历史时曾表示,监管部门希望合资证券公司作为外来的“鲶鱼”,能够促进国内证券行业的竞争,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这一愿望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原因在于外资投行对国内市场的参与度非常有限。一是合资证券公司中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三成,二是这些合资券商的业务大多数仅限于投资银行,目前全牌照的合资公司只有瑞银证券、高盛高华以及中金公司。

根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证监会于2012年10月发布了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把外资在合资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提高至49%,把合资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

上述政策也是去年证券行业鼓励创新的11项措施之一。业内认为合资券商中外方股东的持股上限提高后,将有利于外资公司加强对公司的影响力,减少中外方股东在公司管理上的分歧,同时也能更全面地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

但是这一政策出台至今并未有实际效果。证监会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曾解释说,相关政策施行时间尚短,截至目前,尚没有合资证券公司提出提高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

合资公司增加牌照之困

国内金融资本市场的开放走的是循序渐进的过程。监管层从审慎角度出发,要求外资投行要获取国内的券商牌照,必须与国内证券公司合资。即使是在去年10月修改了相关政策之后,合资证券公司中也必须至少有一家国内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能低于49%。换句话说,监管部门希望中方股东能保持对公司的影响力。

监管部门的一片苦心却给中外方股东的协调带来很大的障碍。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也是证券公司,其与合资公司之间如果经营同样的业务就会产生同业竞争。一个解决办法是中方股东向合资公司让渡自己的证券业务牌照。目前的合资券商如东方花旗、大摩华鑫、瑞信方正成立后,东方证券、华鑫证券、方正证券(601901,股吧)等自身都不再设置需要牌照的投行业务部门。

这样的安排就目前来看问题还不算很大。因为外资投行一般是寻找相对弱势的证券公司合资,这些公司乐于其投行业务能够置于外方强大的品牌之下,并借鉴一些国外投行的先进技术。但是如果合资券商的牌照拓展到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领域,且同样需要让渡牌照的话,就意味着中方股东自身的业务空心化,等同于被外方“借壳”。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外资投行在与中方股东谈判时也并没有过去那么大的谈判筹码。过去几年合资投行普遍业务起色不大,中方股东可能会觉得经纪、资管借力外资投行也未必一定能取得竞争优势。“完全取决于每一家合资证券公司自身的情况,未来应该很难出现外方股东普遍增资。”与一些外资投行有过深入接触的人士说。

一个解决办法是借内地对香港的特殊政策绕过合资券商限制。根据内地与香港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10份补充协议(CEPA 10),港资券商可以控股内地证券公司。如果外资投行在香港设立子公司,或可借力上述政策。但目前为止这只是一种可能,并无先行者。

关键词:外方增持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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