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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改革向注册制过渡 将打破发行人的“黑匣子”

2013-12-02 09:22:13 作者: 来源:中国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国证监会11月30日下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并表示,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

中华PE:

中国证监会11月30日下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并表示,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

证监会发言人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发布后,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完成相关工作程序,预计明年1月约有50家企业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

银河证券副总裁汪六七在采访中表示,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注册制改革整体部署的一部分”,并将打破发行人对投资者的“黑匣子”;中信证券认为,《意见》淡化了新股发行的前端审核,是迈向注册制的必经之路。证监会表示,本次改革将为注册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披为中心

《意见》明确了监管部门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

而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

同时,意见增加了证监会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即需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的内容。

中信证券认为,上述内容不仅加快了IPO的审核节奏,对于中介机构的发行保荐能力和监管机构的审核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淡化前端审核,逐渐迈向注册制的必经之路。

强化定价、配售过程的信披要求

《意见》指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确定的发行价及对应的市盈率等。

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制作配售程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自主配售结束后应披露配售结果,包括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报价、申购数量及配售数额等,主承销商应说明自主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的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配售结果中列表公示。

为注册制改革打下基础

对于此次的新股发行改革,银河证券副总裁汪六七指出,监管部门一直倡导的强化信息披露和加快投资者队伍建设为《意见》的出台奠定了基础,使《意见》中诸多措施的落地具备了基本条件。而《意见》的出台也为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将来过渡到注册制做出了战略部署。

我国资本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培育出一批投资经验丰富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由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对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做出自主判断。

证监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强调,注册制不是简单的登记生效制,不能将注册制理解为不管了,就是登记备案,自动生效,也不是说股票发行不要审了,更不是垃圾股可以随便发了,而是审核方式要改革。

其指出,注册制改革需要法律的修改,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措施,也需要市场逐步适应和过渡,是一个连续的、循序渐进的、不断深化的过程。

关键词:改革注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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