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返回上一页详细内容

券商可采取两种模式为托管的基金结算

2014-01-14 12:57:51 作者: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证券公司为托管的基金办理场内交易的结算业务,可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和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中华PE:

中国结算13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所涉及的场内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已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依据监管部门向其出具的基金托管资格核准文件,直接向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申请办理结算业务开通手续。未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须按照相关规定首先申请结算参与人资格。

通知同时明确,证券公司为托管的基金办理场内交易的结算业务,可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和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在风险管理方面,证券公司应按照法人结算原则,对纳入多边净额结算范围的全部自营、经纪、托管等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证券公司发生托管业务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有权扣划和处置其自营结算资金和自营证券以弥补其交收违约。证券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参照相关行业协会对托管银行的要求,与客户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于中国结算发布实施的《中国结算协助托管银行冻结、解冻、划转、划回违约客户证券的业务流程》等业务规定,证券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参照适用。

关键词:券商采取两种
分享到: 更多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