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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变身“影子银行”:监管边界引争议

2014-02-24 11:41:29 作者: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而在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输血”房地产的问题上,监管层的态度似乎并不明朗。证监会至少在2013年3月和6月的两份相关文件中并未将“输血”地产的业务纳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畴。

中华PE:

近来,市场关于房地产行业是否面临下行风险的争论,引起了各方对于各类房企“供血”者的关注。

而在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输血”房地产的问题上,监管层的态度似乎并不明朗。证监会至少在2013年3月和6月的两份相关文件中并未将“输血”地产的业务纳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畴。

不过,2013年10月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证监测”)发布的文件却为券商上述行为开了另一扇“窗”,且证监会2014年2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资管新规也未明令禁止券商资管投向地产业务。

对于模糊的监管边界,北京一家券商合规部门的负责人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或单一信托的模式‘输血’地产,此前已成为券商资管的一个惯用做法,至少监管层目前并未明确‘喊停’。”

地产商融资“新宠”

在资管新规中,此前业界俗称的“类信托业务”被定义为“主动资产管理业务”。新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开展通道业务,同时也规定“证券公司在开展主动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审慎投资的原则,对非标投资品种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尽职调查相关材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也就是说,券商资产管理已从以定向资管“被动通道”的形式为主向“主动设计、管理”方向转型,券商一方面能够从中“分食”并提高业务收入,另一方面,角色的变化也对券商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传统‘通道’业务中,券商为了冲规模几乎是赔本赚吆喝。”上海一家券商资管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若想在该类业务中占据主动,需尽可能地掌控资金链的上下游,既要左手掌控项目端,亦要右手将资金拿捏在自己手中。”

在项目端,券商资产管理部纷纷组建主要从事地方政府基础设施与房地产融资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业团队,对主动资产管理设计的项目要求“尽职调查”,并引入“第三方担保”;在资金端,与下属营业部及第三方理财机构紧密合作,多家券商要求其营业部进行变革,除代销传统的公募基金外,对各类信托产品、私募基金以及券商资管部推出的资管产品进行重点营销。记者获悉,去年多家券商营业部在代销资管产品及信托产品上获得的收入甚至超过原先的佣金收入。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取的一份券商资管尽职调查报告显示,其交易结构设计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端募集合格投资者,并引入担保公司为该资管计划担保,由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做通道,再通过银行或者信托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地产商。

上海一家信托行业人士向记者透露,随着信托“资金池”被叫停,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已成为原先信托产品的主要接盘对象,从而成为地产商融资的“新宠”,成为新的“影子银行”。

新型“影子银行”的监管边界

券商集合资管能否直接“输血”地产?这在业内一直存在颇多争议。

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明确指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2013年6月26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对集合计划可投资范围有所放宽,规定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而随后中证监测下发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中“指引1号”文件称,“鉴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类似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属于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金融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符合现行规定。”

中证监测是经证监会批准筹建并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的证券类金融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私募市场监测和自律管理工作,组织建设机构间市场,服务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推动证券公司发展私募股权、私募债券、资产管理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上海一家券商合规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也就是俗称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向“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投向并无限制。

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国内基金公司同类产品中,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外部增信模式已较为普遍。而新规为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从事“类信托”业务扫清了障碍。

“基金子公司专项管理计划已成为券商集合资管对接房地产最好的通道。”上海一家券商合规人士对记者表示,“在实际操作中,监管层也从未‘叫停’这类业务。”

关键词:券商变身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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