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五大措施完善IPO改革 向注册制过渡
2014-03-24 09:14:22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如果一个注册制市场从法律、制度、监管、主体等方面综合打分是100分,现在我国市场的分数大概不到50。”证监会主席肖钢近期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曾如此坦言。在同一场合,他还提到,“我们要搞中国式注册制改革”。
从50分市场到100分市场的路有多远?不断推进中的发行体制改革,正在以“改革—纠偏—再改革—再纠偏”的方式,逐步完善体制机制、优化市场博弈水平,一步一印地丈量着。
上周五,证监会推出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五项措施,作为既有发行改革实施意见的补充,对IPO恢复以来发行市场呈现出的问题开出针对性“药方”。其中优化老股转让制度的政策安排,体现了让IPO回归公司发行融资、提升经营能力的本质,打消了市场对老股转让大股东套现的疑虑;规范询、定价行为,强化配售行为监管的政策安排,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市场博弈的有效性;增加网下向网上回拨档次、持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则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维护和倾斜。
从过去一个发行改革方案管几年,到现在发行改革措施依据市场现实不断微调,表明我国在向中国式注册制市场这一明确目标迈进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了一套新的、更适应我国市情的,小步快走的发行改革思路。
首先,无论改革政策如何微调,发行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大方向从未动摇,由核准制向注册制逐渐过渡的大方向从未动摇。微调中的改革举措均明确指向使市场作用得以更有效发挥这一目的,而不是重新回到行政干预新股定价、新股发行的老路上去。
例如,针对前期部分企业IPO过程中出现超高比例老股转让的问题,采取了拓宽IPO募资限制,将老股转让与自愿锁定获配股份规模挂钩等更适应市场实际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是统一划定老股转让比重,进行“一刀切”式的改革。
其次,鉴于我国“新兴加转轨”及以个人投资者为主这一特殊市情,我国在推动包括发行改革在内的资本市场改革时,更加注重统筹平衡改革力度与市场可承受程度。而“找平衡”的根本出发点,又在于更好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尽量减小改革成本、防止改革反复,降低市场对改革政策产生不适应症的概率。
再者,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与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过程始终相互伴生,强化监管、强调IPO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非重归行政干预,而是通过监管之手严控滥用规则、严打违法违规。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市场在法治程度、诚信意识、契约观念等方面依然与成熟市场存在较大差距,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市场各方、社会各界也已对强化新股发行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形成广泛共识。只有将过程监管、事后问责进一步落到实处,市场化博弈才能得以公平、有效地展开。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时期,中国式注册制并非修法完成、实施方案制定完毕后即可宣布实施,发行改革制度安排既与市场各方的成熟度密切相关,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它的制约。
要使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最终需要我国市场能够为这项制度提供一个“无缝对接”的市场生态,换言之,注册制改革需要“水到渠成”。
发行改革涉及市场的方方面面,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成效需要放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观察和检验,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各方博弈才能体现。
发行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循序渐进。在此过程中,依据改革实施效果不断微调具体举措,既可保持发行改革政策整体的连续性、稳定性,也能够进一步提升改革的灵活度,在保持市场化方向一以贯之的前提下,点对点解决突出问题,帮助我国资本市场尽量快、尽量稳、成本尽量低地走完从50分市场到100分市场的改革之路。
证监会出台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老股转让制度。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强化募集资金合理性的信息披露。新股发行募资数量不再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强制挂钩,但要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因素从严审核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发行人、转让老股的股东和相关网下投资者之间不得存在财务资助等不当利益安排。
【二】规范网下询价和定价行为。规定网下投资者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由证券业协会在自律规则中细化网下投资者需要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定价能力等条件,对不具备定价能力、未能审慎报价、在询价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布,推动形成具有较高定价能力的投资者队伍。
【三】进一步满足中小投资者的认购需求。增加网下向网上回拨的档次,对网上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要求网下保留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量的10%,其余全部回拨到网上。同时,网下配售进一步向具有公众性质的机构倾斜,在现行向公募和社保基金优先配售40%股票的基础上,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再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优先配售给保险资金和企业年金。
【四】强化对配售行为的监管。加强规范性要求,增加禁止配售关联方,禁止主承销商向与其有保荐、承销业务合作关系的机构或个人配售。规定公募基金等公众投资机构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在网下自主配售时,承销商对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五】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后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常态化抽查机制,加大事中事后检查力度。在承销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证券业协会还将采取相关自律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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