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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收益互换货币理财挂牌 最大可达2倍杠杆

2014-05-14 10:14:28 作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日前,一则名为“中信证券CCA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销售公告在中信证券官方网站上低调挂出。根据销售公告,该产品不设固定管理期限,无展期安排;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为“1元人民币”。

中华PE:

“收益互换”正在成为货币理财的新宠。

日前,一则名为“中信证券CCA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销售公告在中信证券官方网站上低调挂出。根据销售公告,该产品不设固定管理期限,无展期安排;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为“1元人民币”。

根据产品说明书,该产品主要投向为“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投资比例均为0-100%。中信证券作为管理人,中信银行将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帐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上述集合计划实际上属于“股票收益互换产品”的变异,是机构提供给投资者的柜台交易合约。其原理与标准的利率互换极其相似,固定名义本金不进行交换,只用来计算相互之间需要支付的金额,是一种较为重要的权益衍生工具交易形式,未来或有推广的可能。

按照中信证券人士介绍,该产品既面对个人投资者,也面向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已经投资港股或美股的客户、香港上市公司或其股东、有意战略投资香港上市公司的客户及部分私募投资机构等。

主投货币市场+结售汇

上述集合计划收益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结售汇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中信证券作为管理人有权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与其他客户份额共享同等权益及风险,但参与该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据了解该产品的券商人士介绍,根据其投资范围,该计划在风险特征收益上属于“低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品种,但根据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相关管理人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

跨境收益互换同其他有名义本金的互换合约一样,交易对手之间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在特定的时期内,在未来某一期限内针对特定股票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在典型的股票互换中,一方同意在一个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个固定的名义本金,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某一股票指数的收益金额。作为交换,他从对方得到按照相同本金计算的另一种资产的收益或利息。双方互为交易对手。

在交易流程上,境内机构与券商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包括《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主协议》及《担保协议》,支付保证金,互换标的为境外证券,包括港股、B股、美股、ETF、基金等。另据中信证券人士透露,上述标的范围还在逐步扩展中。

“在交易时,客户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信证券提交书面交易指令,中信证券接受指令后,中信证券香港在境外资本市场交易相关标的证券,执行指令后向客户发送成交确认书。”该人士称,要点在于作为管理人的机构必须在境内外同时具有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

根据该产品的说明书,投资者可在集合计划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而中信证券在T+2日内对交易有效性进行确认。一旦确认成功,委托人可在T+3日后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

费用方面,投资人的认购费、参与费、退出费与缴纳的管理费均为0,但需缴纳0.08%的托管费。

在该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登记日或计划终止日,中信证券将根据投资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如对期间年化收益率6%至10%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10%部分按照50%的比例收取。

上述人士指出,该产品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得低于面值;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0-2倍”融资杠杆

据上述了解该产品的券商人士介绍,中信证券股权衍生品业务线早在2012年底已尝试开展A股收益互换业务;2013年7月通过监管认证在国内率先开展跨境收益互换业务,可以挂钩境外股票、指数、基金。

“跨境收益互换交易具有场外协约成交、杠杆性收益、交易要素灵活及跨境交易几个特点。”他说,客户可以自行下成交指令,通过放大杠杆来实现超额收益或者做定向增发的客户借此套期保值,但与常规股票收益互换不同之处在于加入了跨境交易的难度,这对机构调整外汇头寸、用外汇远期/期权对冲、进行货币互换来进行汇率风险敞口提出要求。

据一份产品资料,该产品能够提供0-2倍融资杠杆倍数,取决于客户资质、具体投资标的。期初/期末价格的计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中信根据客户委托实际成交的价格,也可以是VWAP、TWAP、收盘价等。

固定利率视期限而定,客户一年期的融资成本平均在8.5%/年左右;而浮动收益计算方式视客户交易需求而定,比如做多收益、做空收益、期权收益等。

按照其业务开展经验,投资者买卖证券不需真实交付成交资金或证券,只需向中信证券交付成交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质押保证券即可,投资者收益具有杠杆效应;收益互换合约的条款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相比于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证券更具灵活性;投资者可通过跨境收益互换投资境外股票,互换交易在境内发生,以人民币结算。

“通过跨境互换交易,投资者可以在资金不出境只支付保证金的情况下,利用杠杆交易境外股票,投资境外市场。”另一位了解该业务的券商人士说,通过QDII、现金过境及地下钱庄等别的跨境投资方式不但较难获得杠杆,还有合规风险。

更具实质性意义的是,港股股东可以通过CAA盘活其持有的存量股权资产,实现股权融资、风险管理等目标,灵活管理境外股权及帮助基金实现跨境募集资金。

“客户可通过CAA进行A股及H股的差价交易进行套利;若客户意在香港的新股投资或香港IPO公司想让境内机构参与发售,能够帮助或参与IPO;股东可以通过跨境收益互换增持境外股票,但股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若希望以A股股票质押投资港股,可以先做一笔A股质押,然后再拿质押获得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投资境外股票,盘活跨境资产。”该券商人士介绍,上述假设是基于投资者在常规境外投资之外的不同需求。

在基本定价原则上,中信证券鼓励组合分散投资,其对CAA产品的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要求为3000万以上,且该客户的信用资质将影响额度和杠杆,而根据目前客户需求设计的互换期限一般在3个月到2年之间,合约规模一般不低于5000万港币。而标的证券的要求则为市值10亿港币以上,才能满足流动性的要求。

关键词:杠杆货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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