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浙粤等10省市获准自发自还政府债券
2014-05-21 12:45:47 作者: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刚刚从财政获悉,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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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刚刚从财政获悉,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根据财政部明确的办法,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对于债券年限,目前确定的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这意味着,多年来呼吁的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得以放行。已经再度接受全国人大审议的预算法修整案已经给出了相关条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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