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茫果业专业合作社100%股权(编号:Q314SH1014473)
2014-08-08 15:00:12 作者: 来源: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项目编号 Q314SH1014473 挂牌价格 116.0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4-08-08 挂牌期满日期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标的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立信中诚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红茫果业专业合作社
注册地(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大茫村增产3064号
法定代表人 邵洪其
成立时间 2010-04-29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民营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企业
经营规模 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 55593026-9
经营范围
果树种植。[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职工人数 5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邵洪其 80%
2 邵少其 5%
3 刘小弟 5%
4 钟林根 5%
5 刘春根 5%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审计机构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4-06-30 4.580000万元 1.036051万元 1.036051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46.198695万元 46.198695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
核准(备案)机构 -
核准(备案)日期 2014-06-30
评估基准日 2014-06-30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0.0000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上海红茫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4月,成员出资总额人民币10万元,是专业从事果树种植的专业合作社,现有租凭土地31.5亩(土地出租方为本村村民委员会),均为大棚果树种植项目,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大茫村,紧邻朱平公路,交通便捷。多年来,所种植的优质葡萄远近闻名,高产稳产。
2、随着合作社成员年龄增长,合作社成员的精力和体力难以承受重体力劳动,成员的知识结构无法满足合作社生产管理及销售的要求。经合作社全体成员商议,一致同意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为那些看好未来中国农业发展前景或其他渴望躲避城市拥挤,向往田园生活,呼吸新鲜空气,圆新型农场主梦想的人士提供一次难得的投资机会。
3、 本次股权转让,除账面资产外,还包括下列未入账资产:
(1) 简易平房三间,该平房经批准后可改造成多层楼房;
(2) 果园大棚62个及高产稳产果树;
(3)水泥道路、水泥场地;
(4)农具、包装箱等。
4、标的企业价值构成如下:
(1)简易平房三间,砖混结构,价值12.5万元;
(2)果园大棚62个,建造成本43.4万元(每个大棚约0.7万元);
(3)果树31亩,价值31万元;
(4)水泥道路90米,成本3万元;
(5)水泥场地20平米,成本2万元;
(6)账面流动资产23.6万元(货币资金17.1万、应收账款6.5万元);
(7)农具、包装箱等0.5万元。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无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无
其他信息 无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116.00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否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否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否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3.2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扣除交易保证金后)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23.2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邵洪其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大茫村增产10组3004号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8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8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钟林根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大茫村增产12组3060号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刘春根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大茫村增产12组3063号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邵少其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大茫村增产12组3068号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刘小弟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大茫村增产12组3064号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5个周期。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经办部门 产权交易部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王立新 联系电话 62657272*185
交易机构项目经办人 万雅宁 联系电话
传真 021-63410333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立信中诚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电话 021-63230879
受托机构联系人 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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