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运作和备案管理提出细致要求。自此,基金备案制由国家推广至地方,不但对此前的PE募资乱象进行监管,也对推动各地方结合区域特色出台VC/PE机构的落地优惠政策、鼓励股权投资在全国范围内均衡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投中研究院统计,截至2014年8月,全国除青海、陕西、宁夏等地未对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制定相关规定及鼓励政策外,其余各内地省份均已发布相关规定。其中基金备案管理政策最早发布的当属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较为活跃的江苏、北京、浙江等地,其对基金备案的条件基本锁定在“基金规模在5亿以上需在国家发改委备案,基金规模在5亿以下需在地方发改委备案”;部分地区还对个人投资者的有所限制,如山东、山西、甘肃等地提到“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在1000万以上”,而河北省则提到“个人投资者门槛为500万元”为基金募资提供便利;此外,部分地区在基金备案中还提到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的注册名称规定,如在基金中需括号注明有限合伙或直接以“有限公司”等结尾,以直接区分基金的组织形式。
从政策发布部门及时间节点来看,此前作为私募股权机构主要监管及政策制定部门的发改委,成为各地区的股权投资规范及备案细则的主要制定及发布机构,而自2013年6月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划归证监会后,后续相关政策发布也调整至各地区的政府部门,并且自调整监管部门至今只有上海和安徽两地发布新政,如2014年7月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13年9月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今年7月,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新的监管部门证监会尚未发布明确法规也是导致各地区在鼓励政策暂缓更新的主要原因。
从政策鼓励的力度上来看,新疆、内蒙古等地区给予PE基金较低的注册门槛及税收优惠。如2010年8月,新疆《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提到“在税收方面,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对PE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增大,由此在2012年初也曾导致部分基金因优惠政策而将基金注册地迁移,对当时基金注册扎堆北上广的情况有所缓解。
| 国内股权投资相关政策(截至2014年8月) |
| 政策名称 |
基金或GP注册及备案条件 |
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_2014-7-2 |
对符合国家十部委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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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新区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_2012-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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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引进企业及企业增资,给予补贴 |
| 2)根据企业对新区贡献程度,给予补贴 |
| 3)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浦东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补贴 |
| 4)对股权投资企业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 |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_2013-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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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本省投资额度不低于其投资总规模60%且不低于其实际到位资本60%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给予减半奖励 |
| 《关于规范安徽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_2011-3-6 |
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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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关于开展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_2013-6-30 |
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由省发改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备案;超过1亿元、不足5亿的股权投资企业,由省金融办直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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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关于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_2013-3-11 |
1)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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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注册在本1-5亿元在省发改委备案,大于5亿元在国家发改委备案 |
| 3)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
|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_2011-1-28 |
股权投资企业及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GP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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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_2013-2-14 |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亿元人民币,每个投资者最低认缴1000万元。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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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资本规模≥1亿元、≤5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超过5亿元的由自治区发改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 |
| 《山西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备案监管暂行办法》_2012-12-30 |
1)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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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认缴)资本应不少于100万元,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认缴)资本的20%。 |
| 3)注册资本规模≥5亿元需在国家发改委备案,大于1亿元不足5亿元在省发改委备案 |
| 4)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
| 河北省《关于促进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通知》_2012-11-29 |
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的1个月内,经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发改委,逐级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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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_2010-12-30 |
1)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 |
1)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按照前2年所缴纳营业税分享部分额度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 |
| 2)内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 |
2) 5亿以上基金补助及税收优惠 |
| 3)外商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
3)本省区域内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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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管人员引进补贴 |
| 《湖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_2012-11-28 |
1)注册资本规模≥5亿元,需在省发改委初审周转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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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注册资本规模大于1亿元不足5亿元需在省发改委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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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中研究院整理,2014.08 |
表1国内股权投资相关政策(截至2014年8月)
优惠扶持政策促使VC/PE机构集中落地北上广浙
根据投中集团旗下金融数据产品CVSource统计显示,2009年至今,国内新成立5114家VC/PE机构,其中在上海、北京、浙江、广东、天津5个地区落地机构排名靠前,机构数量分别为794、688、668、561、374家,占比分别为16%、13%、13%、11%和7%,累计占比高达53%(见图1)。
图1 2009年至今成立VC/PE机构地域分布
这些分布的背后一方面是这些地区本来就创业氛围活跃,另外也体现出这些地区的优厚落地政策和补贴,如上海浦东新区每间隔1-2年就会出台新的VC/PE机构落地政策, 2009年3月出台《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提到:“2008年1月以来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也可根据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累计募集资金达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12年出台《浦东新区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提到:“新引进企业及企业增资,根据企业对新区贡献程度,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浦东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对股权投资企业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房的,都给予一定补贴”;2014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鼓励股权投资行业发展。
VC/PE机构对地区税收贡献
各地区政府及发改委纷纷发文引入VC/PE机构落地,一方面机构落地为当地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和资本运作经验,拉动地区创新发展,另外机构落地带来的财税创收也是各地区监管部门主要考虑的因素。我国政府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依据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划分,具体分为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公司制创投企业、离岸基金、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投企业4类,税收问题也将严格遵守以下法规。
(一)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
自2000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国家首次在政策层面确立了合伙制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文件的发布奠定了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主流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此外,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个人LP和企业LP在缴纳税的细节上还必须遵循2008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和2011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这两则法律分别规定企业LP在获取基金分红收益时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LP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仅有一则,便是2008年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提到“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文件的发布也成为为日后各地区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落地优惠政策的指导性文件。
(二)公司制创投企业
公司制基金因在税收层面不仅要在基金层面缴税,还要从LP层面缴税,面临双收税压力,因此这种组织形式在国内并不为绝大多数VC/PE机构所采纳,从具体税收来看,除在公司层面严格遵守2008年颁布的《公司所得税法》,LP层面还应因LP类别差异遵循《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
同时需要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三)离岸基金
根据2008年颁发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二条对非居民企业定义:“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并规定离岸基金缴纳所得税的主体也包括两种:一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一种便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运作过程中,离岸基金多会通过境外中间持股公司间接投资境内企业,而在实际项目退出时通过转让中间持股公司股权来规避掉中国资本利得税的负担,因此以这种方式运作的离岸基金不必缴纳资本利得税;而若离岸基金直接转让所投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则需按照10%的法定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所以直接转让投资项目股权的离岸基金将会为该地区带来一定税收贡献。
(四)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投企业
根据2006年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虽然从法律层面非法人企业包括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但由于中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于2010年3月才开始施行,因此尤其是在2009年前后的“PE盛宴”区间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在境内设立创投基金较为普遍。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中提到“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创投经营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而是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运作的,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可按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并且不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投企业对当地的财税贡献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10%的预提所得税,并且不能够享受70%的税收抵扣优惠政策。
VC/PE机构所投企业对当地税收贡献
从被投企业层面来看,VC/PE机构是否对其注资不能影响到企业的纳税额度,即使有一些地区对VC/PE机构落地有投资、租赁房屋、高管人才引进的补贴也只是限于机构和基金层面,而企业的实际纳税额度及优惠因其所在的行业而异,而受益于国家对高科技产业的政策倾斜,这部分企业往往会受到很多的优惠扶持政策。
例如此前接受过九鼎注资的软件企业飞天诚信(300386,股吧)在其招股书中就披露其纳税类及享受税收优惠如下:
表2 飞天诚信招股披露纳税类别
根据财税[2000]25 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京国税(2000)187 号文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012 年度享受退税4,380,660.42 元,2013 年度享受退税39,253,376.77 元,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58%和16.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税函[2009]203 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备案表,飞天诚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坚石诚信科技有限公司2012 年11 月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执行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所得税优惠2011年为6,756,909.66 元,2012 年为12,360,110.92 元,2013 年为21,944,822.55 元,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9.67%、10.10%和9.46%。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2013-2014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通知》,公司被认定为“2013-2014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按照国家对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被认定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为两年。
小结
投中研究院分析认为,股权投资机构的落地,一方面为当地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和资本运作经验,推动区域创新发展,另外机构和基金层面的财税创收也是各地区监管部门出台鼓励政策的主要考虑因素。因此,VC/PE机构的落地区域与地方政府所获得的财税创收便成为一种相互推动的促进作用,预计未来在股权投资基金归口证监会后,各区域的地方特色落地新政将会对国内现有VC/PE机构分布起到一定的调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