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商家冒名顶替被诉侵犯商标权 美团网惹官司上身
2014-09-03 13:29:10 作者: 来源:法制周末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近几年,团购网站的日子不好过。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国内团购网站数量已锐减至176家,相比2011年8月高峰时的5058家,存活率仅为3.5%。
发展初期的火热导致短时间内大量团购网站一哄而上,鱼龙混杂的乱象让行业内“洗牌”成为必然之路。而除了行业内部调整带来的“倒闭”浪潮,当下的团购网站中仍存在着不少容易引起纠纷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据法治周末记者得到的消息,因有商家利用他人商标及企业信息开展团购活动、涉嫌侵犯商标权,国内大型团购网站——美团网被告上法庭。该案于8月2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冒名商家团购被诉侵犯商标权
将美团网告上法庭的,是北京沐源佳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源佳兴公司”)。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沐源佳兴公司是一家开展艾灸养生服务的企业,拥有“禧灸堂”品牌并注册了商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勇开创了“微烟悬灸法”,并以此为公司开展相关服务的宣传内容。
今年4月,沐源佳兴公司发现,公司的企业信息和“禧灸堂”商标,以及公司创始人邓勇的相关资料信息,都出现在了美团网的团购产品中。
“我们对美团网上出现的团购产品,在公证处做了网站截图。从公证的网站截图上可以看到,美团网上团购商户的店铺照片,突出使用了‘禧灸堂’标识。”沐源佳兴公司代理律师梁宏刚向法治周末记者展示了相关截图。
而从梁宏刚提供的另一张公证网站截图上,法治周末记者看到,美团网对该团购商户的介绍中,有着“禧灸堂系北京沐源佳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为国内为数不多的专注、研究并发扬艾灸养生事业的权威机构之一”“邓勇先生系始创于2002年……”等内容。
梁宏刚介绍,美团网上该团购的地点在合肥,而事实上,沐源佳兴公司并未在安徽合肥开店,也没有授权他人在合肥开店。
梁宏刚说:“本来我们还准备将开展虚假团购活动的这家商户也列为被告,但是经我们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并未查到安徽这家商户的相关信息。由此可见,美团网对于开展服务的商户审查明显不严谨,导致鱼龙混杂,损害了沐源佳兴公司的合法权益。”
梁宏刚认为:“从美团网上对于团购商户的介绍中可以看出,美团网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而且,美团网不属于像淘宝网站一样的交易平台,而是直接在其网站上经营商品,从中收取费用并谋利,属于销售者。因此,美团网应当承担对沐源佳兴公司所拥有商标权的直接侵权责任。”
“八重审核”仍未避免诉讼出现
针对本案中的相关内容,法治周末记者联系上了美团网的相关负责人。
美团网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起诉状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响应,本着对商户和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对有争议的内容采取提前处置措施,下线了相关页面及内容。对于该诉讼,我公司会积极应诉,尊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院判决为准。”
而就美团网对于开展团购活动的商户审查不严的质疑,美团网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我公司作为商家与用户之间的平台,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于合作商户有严格的 审核规定,会对合作商户提供的各项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我公司也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继续坚持严格的审核标准,以确保商家质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法治周末记者从美团网官网上的信息了解到,商家希望通过美团网发布团购信息时,需要按照美团网的合作流程,经过商家提交团购信息、美团资质审核、美团和商家电话沟通、美团上门洽谈四个步骤。
而根据美团网副总裁王慧文此前对媒体透露的情况,美团对所有上线商家会进行严格的“八重审核”,包括前期对商家的调研、BD(业务拓展人员)现场体验、 城市经理审核(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材料)、品控初审、与商家确定服务条款、品控再审洽谈内容及合同等、编辑文案产出后责编审核、品控整体终审。
但为何如此严格的审核流程,仍然会发生被沐源佳兴公司起诉存在冒名商家这样的案件?除了上述回应外,美团网方面并没有给予更多的答复。
而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电商观察员表示:“在团购网站中,出现冒牌商家的现象并不多见,美团等一些团购网站的审核一般都比较严。出现这种问题,可能部分原因在于团购网站内部人员没有进行详细的审查,或者也可能存在某些暗中交易。”
专家称美团自己是“卖家”
针对美团网遇到的这起案件,北京市国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政律师认为,分析团购网站开展团购活动是否侵犯了商标权,需要根据其具体行为进行分析。
刘政表示:“要区别团购网站的运营模式,是向消费者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还是仅仅提供交易平台的信息服务、实际由站内第三方商家向消费者提供产品。
刘政认为,如果是前者,团购网站本身就是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则存在直接侵权的可能;而如果是后者,团购网站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应该分析对其站内的团购活动中出现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在知道入驻商家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时,仍然向该商家提供平台服务或提供帮助、协助的措施,团购网站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团购网站并不承担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刘政说。
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表示,本案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分析美团网在整个团购过程中充当何种角色。
邓宏光说:“一般认为,网络团购是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形成团体,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网络团购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团购网站、消费者、商家。”
邓宏光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美团网采用的是B2T(Business To Team)模式,整个模式可以简单分解为以下几个过程:首先,团购网站与商家在线下进行协商,通过谈判确定商品的种类和价格以及报酬等内容;其次,团购网 站将商品的信息发布到团购网站上,吸引有购买意愿的消费者;最后,消费者如果对商品有兴趣的话,必须先注册成网站的用户,便可以在网上浏览商品并进行购 买。
“在整个团购过程中,美团网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从法律上看,这种角色更像一个买卖商:网站不仅提供了一个网络平台,还参与到了 交易活动过程中。”邓宏光说,“在团购过程中,团购网站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信息,消费者在网上将款项交给团购网站,团购网站以自己的名义将团购券邮寄给消费 者,是典型的买卖关系。”
“而如果能够认定美团网在整个团购过程中,充当的是买卖的角色,那么,本案中美团网将假冒商标权人商家的相关 服务信息,发布到网站上,并进行相关的团购活动,是商标法第57条规定中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典型情形,当然构成侵害商标权。”邓宏光进 一步说。
团购网站审核义务应以何为界
除了美团网在团购活动中扮演何种角色的问题外,美团网对于开展团购商家负有的审核义务,也是本案的焦点之一。
刘政认为,团购网站对其站内入驻的商家,应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核和信息备案:“一方面,对于入驻商家类似营业执照或各类许可证的审核,能够避免那些欠缺基础法律资格的不法商家进入平台;另一方面,资格审核还有利于提升平台的服务和风险防控水平。”
但刘政表示,与传统商业模式不同的是,虚拟的交易环境会使团购网站对商家的法律资格以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本身缺乏有效的了解和辨别;加之虚拟平台可入驻商家的数量不受实体经营场所的限制,几近海量,这就使得团购网站难以像传统商场一样对入驻商家进行管理和风险排查。
“除对商家必要的法律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外,团购网站并没有能力对每一种商品和服务进行真实、安全、公平的实质审查,其所负有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实际控制能力相适应。”刘政说。
而邓宏光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而言,美团网在整个团购过程中,与消费者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关系,对其应当作为‘销售者’来看待;销售者对于自己销售的产品是否为假货,当然有审查的义务。”
邓宏光说:“一般的团购网站,在性质上就是卖家的角色——将被团购的商品或服务作为标的,进行销售。因此,销售者有哪些注意义务,团购网站就应当有哪些注意义务。”
邓宏光认为:“其次,从美团网自己的流程来看,也将对商家的信息审查作为工作开展的重要方面。从网络上看,美团网与任何商家合作,要都经过美团网专门组建的品控团队进行严格的八层审核把关,审核没通过的商家一律不能和美团网合作。”
“因此,团购网站应当审核团购商家的资质以及相关产品、服务的质量,有无法律上的瑕疵等内容。”邓宏光表示,“如果因为美团网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商标权人遭受损失,美团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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