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开车”在即QDII基金四季度主攻港股
2014-10-13 10:48:59 作者: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财富工场认为,富国中国中小盘基金、华夏恒生ETF基金、嘉实恒生中国企业基金、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基金等4只主投港股的QDII基金最为市场关注
“沪港通”即将开车,内地投资者对港股的投资更是跃跃欲试。“除了直接投资港股外,普通投资者通过QDII基金参与港股也是一个不错的方式。”北京一基金分析师对记者表示,“在四季度,我们最看好‘沪港通’的利好效应,QDII基金投资也出现了少有的以港股为主的策略,一直作为投资主力的美股 ,这次只能担任助攻的角色。”
受大陆经济不振影响,近期港股有所走弱。但凯石财富工场则分析认为,四季度随着四中全会的到来,政策重心将转向改革,预计后期会有较多推进改革执行的措施出台,或将创造主题性机会从而带动相应板块走强,届时与此关联的港股有望迎来阶段性投资时机。
“即将于10月份施行的沪港通不仅在流动性方面对于港股市场起到催化剂作用,更能开启港股与A股两个巨大市场间的‘直通车’,将大陆与香港及海外资金进行有效关联。届时,香港市场有望吸引更多合格投资者涌入,中资蓝筹股以及受惠沪港通的个股将有一定的表现空间。”凯石财富工场表示,“因此,我们建议投资者四季度加大对港股QDII的投资比重,以分享港股的阶段性估值溢价提升。”
凯石财富工场认为,展望四季度,美国经济活动将继续保持活跃,美联储重申在劳动力市场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前“相当长时间”会保持高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经济基本面和流动性两方面,均为美国资产价格特别是股市楼市提供支撑。因此,“美股美房”在四季度QDII基金组合中依旧不可或缺。但四季度后期,若美联储货币政策提前收紧的预期再起,恐将冲击股市楼市,故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QE退出与货币政策的最新动向,及时调整QDII基金组合比重。
记者注意到,以港股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基金、美股指数基金、投资美国房地产行业股票及REITs基金,是四季度投资的重点,能让投资者在分散区域风险的同时有效把握住阶段行情。凯石财富工场认为,具体来看,有4只以港股投资为主的基金最为关注。
富国中国中小盘采用主动管理模式,重点投资香港市场中具有中国概念的优质中小盘股票进行投资。中小盘股票成长空间大,且在香港市场往往存在估值洼地,因此往往能为长期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基金经理自下而上选股能力表现出色,重点投资标的符合中国经济转型和改革方向。截至上周末,该基金今年年内回报率为14.12%,居QDII-股票-新兴市场类别之首,跻身全体QDII第4名。
华夏恒生ETF是华夏基金旗下首只跨境ETF基金,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紧密跟踪香港恒生指数。该基金标的指数汇集了香港本地、中国内地以及海外众多的龙头公司。在金融、能源占比相对较高,服务业、原材料业占比相对较少,成份股共48只,含8家“重量级”蓝筹股(三大银行+三桶油+中国移动+汇丰银行,占比合计51.71%)及香港本地龙头企业,如长江实业、和记黄埔等;也包括中国内地“新贵”如腾讯控股。此外,嘉实恒生中国企业、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两只基金也受到市场的密切关注。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五
招股说明书纸质版和电子版存在差异不会对遵循常理
的投资者产生误导——德马里亚诉安德森案
电子版招股说明书存在非故意疏漏是否会影响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IPO”)的效力?印刷正确的纸质版招股说明书能否被认为是错误的电子版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本案就是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经典判例。原告德马里亚向被告安德森(ILife)公司发起集团诉讼,起诉被告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电子版招股说明书存在错误。经过审理,上诉法院最终采纳了SEC的意见,认为正确的纸质版招股说明书可视为电子版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两个版本的招股说明书的结合不会就证券的性质对遵循常理的投资者产生误导。
ILife(被告)是一家上市公司,致力于采集汇总个人金融产品及相关费率,在线向消费者提供全面、客观、及时的信息服务。原告对被告发起基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集团诉讼源于1999年5月ILife进行的IPO.
1999年3月,ILife为进行IPO,按照SEC规定的要求,通过SEC的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系统, 向SEC提交了注册陈述和招股说明书。这份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正是现在受到原告质疑的文件。SEC宣告注册陈述有效,ILife成功进行了IPO,以每股13美元的价格发行了350万股。
除了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招股说明书,ILife还向公众提供了纸质版本招股说明书。似乎是由于无意(但未经解释)的错误,EDGAR版招股说明书错误地总结了印在纸质版招股说明书上的一张条形图。在纸质版招股说明书中的条形图上,还报告了在线出版的收入和净亏损,而EDGAR版招股说明书中的图表有错,将ILife的在线出版净亏损作为在线出版收入,却没有提及净亏损。
1999年5月18日,ILife股票上市后第3天,股价收于每股10.5美元,低于每股13美元的发行价。5月24日,IPO后第11天,ILife公布了1999年第一季度业绩,公司收入只有220万美元,亏损600万美元。原告声称,ILife公布1999年第一季度业绩后,股价跌至每股10美元。5月27日跌至每股8.19美元。1999年8月,当上诉法院审理此案时,ILife股票交易价格已经跌至每股0.67美元左右。
EDGAR版招股说明书和纸质版招股说明书之间的不合之处构成原告第一个主张的依据。在起诉书中,原告特别指出,被告ILife在进行IPO过程中提交给SEC的EDGAR版招股说明书载有不准确的信息,而一般注册应以提交给SEC的EDGAR版招股说明书为准。因此,原告主张,ILife经IPO售出的证券未经注册,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原告还认为,ILife未能披露截止1999年3月31日的季度财务信息,注册陈述中存在重大陈述虚假和误导,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中的相关条款。原告在起诉书中将ILife及其签署注册陈述的5位高管、董事列为被告,同时也将IPO的两个主承销商列为被告。
纽约南区联邦法院(下称“地区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诉称证券未经注册的主张,并且认定,ILife注册陈述不存在重大虚假陈述和误导,驳回了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此案随即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经过口头辩论之后,要求SEC就涉及的问题提交了律师辩论意见书。
上诉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资格、被告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分析,最终采纳了SEC的意见,认为ILife纸质版招股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图形材料视为EDGAR版招股说明书和注册陈述的一部分,两个版本的招股说明书的结合不会就证券的性质对遵循常理的投资者产生误导。因此,维持地区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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