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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退市制度”留了三大软肋

2014-10-23 09:36:07 作者: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中华PE:

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这无疑是目前A股市场最为完善的一部退市制度,其最大亮点在于推出了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由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上述《若干意见》解决了市场关注的欺诈发行公司的退市问题,为此,赢得了“史上最严退市制度”的美称。

不过,尽管如此,《若干意见》似乎还是留下了三大软肋。首先,主动退市或徒有虚名。

对于一个成熟的市场来说,主动退市是常见的退市方式之一。如在美国股市,在有的年份里,主动退市的公司甚至比被动退市的公司还多。以2003年至2007年为例,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约1/2是主动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主动退市近2/3。毕竟,上市是一种需要,主动退市同样也是一种需要。当一家上市公司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时,那么主动退市就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但对于A股市场来说,尽管存在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形式导致的主动退市情况,但除此之外,上市公司选择主动退市的情况并不多见,只是小概率事件。由于A股市场始终没有摆脱圈钱市的定位,因此上市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短缺资源。于是A股市场始终面临“上市难”的问题,而“上市难”又引发了“退市难”。因为一家企业真的生存不下去了,也可以卖“壳”。为此,没有上市公司会做主动退市这种傻事。

其次,重大信披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或上演“捉放曹”。应该说,在强制重大违法行为公司退市中,强制欺诈发行上市公司的退市,《若干意见》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态度十分鲜明。应该说,能把重大信披违法公司纳入到强制退市的范围,这表明了管理层对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要。但遗憾的是,在强制重大信披违法公司退市的问题上,管理层留了“后门”,让重大信披违法公司有了逃生之机。

根据《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对于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有了这样的规定,即便有公司规定,最终还是很难被强制退市的。

最后,保护投资者可能仍难落到实处。《若干意见》虽然在第六部分强调要“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但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尤其是如何赔偿因为退市而带给投资者的损失,却没有具体办法。比如,《若干意见》更多强调的是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但这实际上对于保护投资者的群体利益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它无非只是让退市损失在投资者之间转移。

再者,对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民事赔偿问题,《若干意见》的规定比较具体。由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但问题是,《证券法》没有具体的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办法。虽然回购股份的方式可以弥补投资者损失,但重大违法公司如果拒绝回购或者没有能力回购股份,投资者的损失是否不了了之了?

实际上,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问题上,最应该推出的就是集体诉讼制度。有了集体诉讼制度,对投资者损失的赔偿问题就有希望迎刃而解。但遗憾的是,《若干意见》至今还没有涉及到集体诉讼制度的内容。

皮海洲(独立财经评论员,职业投资者)

关键词:三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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