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保证金存风险隐患 个别券商被通报批评
2014-10-28 11:12:08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近期,券商正在进行一场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简称“保证金”)存放情况的自查。对此,业内不禁质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的保证金还存在风险隐患吗?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个别券商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率,与存管银行协议定期存款或超额存放保证金等不规范的情况。某上海券商高管透露,证监会日前下发文件要求保证金存放归位,方正证券等数家证券公司遭到通报批评。
保证金存放隐患
近期,部分券商客户保证金存放管理出现不规范的问题,证监会认为这些问题影响了资金安全、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下发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管理活动的通知》,要求券商进行自查。
我国现行的客户保证金采用第三方存管制度,汲取了券商综合治理之前独立存管制度的教训。后者为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提供了方便之门,2006年前后曾有几十家券商因此违规被处置。
第三方存管即“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实现券商自有资金和客户保证金隔离,但随着证券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券商对客户受制于银行的情况颇有微词,希望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中将证券账户的功能进行优化,这在《国务院关于支持资本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中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支持。
但由于几年前券商挪用保证金的前车之鉴,监管层和投资者不免心有余悸。目前,第三方存管制度仍是保证资金安全的有效方式,不过部分券商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证监会在通知中提出三项监管要求,首要的便是严禁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保证金,券商以“保客户取款”、“保结算交手”,以及其他任何名义使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均属于挪用行为。
部分券商被通报批评
目前,券商正在开展一场关于客户保证金存放管理的自查。一上海券商工作人员称,“此次发现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券商为了获得更高的资金利率,与存管银行协议定期存款或超额存放保证金等不规范行为。”
证监会在通知中提出,严禁券商与存管银行就客户保证金协议定期存款。保证金具有保证客户足额交收的特定目的,必须具备良好的流动性,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与存管银行约定一定期间内维持定额的客户保证金,或以担保、冻结等方式,对客户保证金的使用附加任何条件。
此外,严禁券商在个别存管银行超额存放客户保证金。通知规定,除了满足客户证券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将部分客户保证金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法人资金交收账户(客户)外,应严格按照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足额存放。
据上述券商高管表示,因保证金存放不规范,方正证券等部分证券公司遭到通报批评。证监会要求券商进行自查,并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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