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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进一步提高IPO及再融资审核工作透明度

2015-01-28 12:05:40 作者: 来源:时代周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1月23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宣布,证监会将公开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中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和反馈意见回复内容;同时,发审委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发审委审核意见一并公开。

中华PE:

1月23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宣布,证监会将公开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中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和反馈意见回复内容;同时,发审委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发审委审核意见一并公开。

  据介绍,再融资反馈意见具体公开方式是:自2015年2月1日起,对于新受理的企业再融资申请,在我会办公厅受理处向发行人出具反馈意见后的当周周五晚,在公开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表的同时,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再融资反馈意见”子栏目公开再融资反馈意见,发行人的反馈回复按临时公告要求披露后向我会报送,具体披露要求将由沪深证券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反馈意见具体公开方式是:对截至2015年2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企业审核状态为未出具反馈意见的企业,新出具的反馈意见在发行人落实反馈意见后、更新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时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首次公开发行反馈意见”子栏目公开,并督促发行人在更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反馈意见回复中应当补充披露的内容和制作招股说明书更新内容对照表。反馈意见回复中不属于应当披露的解释说明可以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豁免。

  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和发审委审核意见具体公开方式是:自2015年2月1日起,对于首发、配股、增发、可转债等适用普通程序的融资品种,在发审会召开当日,将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随会议表决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开。每周五将本周发出的发审委审核意见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发审委审核意见”子栏目公开。对于发审会上和发审委审核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披露的内容,发行人应在封卷时提交并在正式刊登招股说明书时予以披露。

  张晓军表示,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促进投融资均衡发展,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近年来,证监会在推进发行审核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和规范化的同时,不断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
 

关键词: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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