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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与P2P去担保化:有比10倍杠杆更好的办法吗?

2015-03-24 10:37:12 作者: 来源: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对于P2P来讲,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打破传统银行的“刚性兑付”思维,又与P2P“去担保化”的监管思路不谋而合;另一方面,也为即将推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了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参考和方向。

中华PE:

      2014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了中央政府信息网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即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1934 年,美国率先实施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首先,打破市场此前对于银行不能倒的刚性预期,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转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资金安全。我国在国有银行坏账的处理上,历来是动用财政资金和央行的再贷款。因此,在存款人心里,银行的个人存款是有全额担保的。但这种担保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一旦银行体系发生危机,就容易对社会构成威胁。随着银行业的竞争加剧,经营风险与日俱增,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降低因银行不良率上升所导致的社会对系统性风险的担忧。
其次,打破银行业的垄断,促使银行业效率提高,改善民营银行、互联网金融等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缓解融资难及融资成本高的处境。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大额存款起到了分散作用;此外,制度的推出也意味着破产制度真正引入银行业,存款人可将资产配置中的存款比例降低,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运作。
二、存款保险制度与P2P的去担保化
2014年4月,银监会高层提出了P2P平台的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存公众存款。同年9月又提出了P2P监管的五条导向及十大监管原则,明令禁止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担保、自融、资金池、非法吸存和洗钱等。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可谓是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事件。对于P2P来讲,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打破传统银行的“刚性兑付”思维,又与P2P“去担保化”的监管思路不谋而合;另一方面,也为即将推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了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参考和方向。
提出P2P“去担保化”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摆脱“刚性兑付”带来的沉重包袱。完全“刚性兑付”的担保模式令P2P平台经营风险加重,平台不堪重负,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有愈演愈烈之势。本身规模较大、运营较好且形成公信力的平台,如陆金所、人人贷,都在强调“去担保化”。
其次,出于对P2P投资人的风险教育,需要“去担保化”。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4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10.99%的速度增加,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是2013年的2.39倍。新平台不断上线,资本、巨头也在涌入P2P网贷行业,但是监管的空白导致问题平台陆续出现。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达275家,其中,很多倒闭或者诈骗的平台都利用了担保的概念。对“刚性兑付”的依赖不利于P2P网贷投资人风险意识的培养,反而给了不法分子空间,借“保本保息”之口行诈骗、“庞氏”之实,以劣币驱逐良币,不利于行业做大、做强。
国外主流P2P平台都不提供担保,例如,美国的LendingClub、Prosper等。此外,去担保化也能让平台解脱担保杠杆比的“枷锁”,有利于成交量的增长。
三、我国P2P去担保化可行性分析
P2P网贷行业在我国发展至今,早先并未提供担保。第一家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引入了传统的P2P模式,也就是无垫付模式。但因为中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借款人违约成本过低,投资人也难以通过互联网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风险判断,从而投资人面临本金损失的可能性较高。因此,当时P2P网贷发展一直不温不火,甚至在2008年没有P2P网贷平台上线。直到2009年,红岭创投提出“本金垫付”规则,投资人对于本金安全的担忧才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红领创投上线第二个月的成交量就超过了拍拍贷。2010年,人人贷引入了风险准备金方式。正所谓“无垫付不网贷”,让一个平台承担全中国的投资风险教育是非常艰难的。红领创投实施的担保方式,在当时对P2P网贷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国外情况来看,美国之所以能够做纯粹的信用中介,是源于其拥有完善的金融机制和征信体系。美国P2P行业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Prosper就是因为当时对抗SEC没有主动接受监管,被勒令停业审查,丧失了领先优势。在个人征信业务上,美国以益博睿(Experian)、艾克菲(Equifax)、环联(Trans union  )三大机构为主。征信机构采集数据后一般都采用FICO评分模型对数据进行处理获得用户的信用等级,FICO评分模型中所关注的主要因素有五类,分别是客户的偿还历史(35%)、信用账户数(30%)、使用信用的年限(15%)、正在使用的信用类型(10%)、新开立的信用账户(10%),分别给予不同的比重。例如,美国Lending Club的流程如下:由Web Bank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将债权出售给Lending Club,Lending Club再以收益权凭证的形式发给投资人,而投资人和放贷人交易对象是Lending Club。这和现在讲的投资人和借款人直接形成债权交易有本质区别,Lending Club可以杜绝道德风险,排除平台自融。除此之外,英国全球最早的P2P网贷平台Zopa与后来几家P2P平台,早期都是纯中介模式。但最近一段时间都提出了预备金和守护者基金,这与我国的风险准备金概念类似。
P2P网贷的本质,就是21世纪不需要资金池的银行。在中国当下大的金融环境背景下,完全的信息中介模式行不通,完全“刚性兑付”的担保模式,也使得P2P平台的老板们如履薄冰。如果稍有不慎,平台坏账极可能将平台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未来的P2P网贷行业可以不担保、不“刚性兑付”,但是不等于不去保障投资人的权益。这需要在投资人权益保护与“去担保化”之间建立一个立足点。目前来看,风险准备金的方式较为适合。P2P平台通过建立一个风险准备金账户,当借贷出现逾期或违约时,平台自动使用风险准备金账户的资金归还投资人的资金,从而达到保护投资人的目的。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可以从P2P平台自有资金、借款管理费等渠道按比例提取。经过近一两年的探索,风险准备金能较好地解决风险共担与平台责任划分问题,获得了投资人与平台从业者一致的接受与认可。当监管政策落地,在信息透明的基础上,风险准备金模式将有可能成为主流。
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培养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是做大、做强中国金融业(包括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推出,恰逢其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P2P网贷在中国的发展,从最开始的完全中介,到后来的担保,再到最近普遍流行的风险准备金模式,是中国的P2P网贷行业从业者经过实践,摸索出的一套相对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业发展之路!
关键词:杠杆存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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