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一审:股票发行变注册制,明确现金分红
2015-04-21 13:18:03 作者: 来源:重庆商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就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注册管理等作了规定。
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等广告。
法律委员会认为上述两个修订草案已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值得关注的是,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修订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股票发行注册的申请条件和注册程序,确立了股票发行注册的法律制度。首次描绘股票发行注册制路线图。
A
证券法一审
投资者最该关注的十件事
在2005年10月经过较大修订之后,证券法时隔10年再度大修,首次描绘股票发行注册制路线图。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如此大范围、大力度的修订,会带来哪些变化?又将怎样影响市场的参与者?
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
证券法修订草案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
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说明,注册生效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新增现金分红制度
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明确,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根据草案,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可以设立证券合伙企业了
在“证券经营机构”一章,草案明确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将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
草案规定了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经营草案规定的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两项或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最低限额应当合并计算。“证券业的核心资产是人,通过合伙制方式不仅能够留住人才,更能够打造出如高盛这样的"百年老店"。”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说。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此次,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根据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7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在长期讨论“国际板”问题未果之后,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些条款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
分析人士认为,这未必意味着“国际板”一定会开启,但确实为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预留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为了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行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遭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先协议赔偿
买股票,买到造假的上市公司怎么办?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
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由于缺乏集体诉讼制度,股民索赔一直是一大难题。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B
食品安全法三审
禁止瓜果蔬菜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0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1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果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2
保健品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
草案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注册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在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施注册管理的同时,草案规定,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C
广告法三审
母乳代用品广告不能上公共场所
2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养生节目发布广告行为,广告代言活动等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1
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2
保健食品非药品 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三审稿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
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三审稿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4
违法发布广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吊销
三审稿增加规定,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
大众媒介、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三审稿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6
代言过虚假广告者或将有三年“禁期”
三审稿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7
母乳代用品广告禁上公共场所
根据三审稿,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D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我国拟试点扩大陪审员参审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出,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等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试点将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试点将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5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试点拟选择重庆等10个省(区、市)的各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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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育种需 “及时公告”
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规定,转基因育种需“及时公告”。
草案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与现行种子法相比,“草案增加了加强跟踪监管和及时公告有关信息的内容”。
本组文图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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