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VC将实行差异化监管,创投基金或禁投A股
2016-08-02 14:20:01 作者: 来源:法融汇俱乐部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7月21日,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主办的2016年中国新三板高峰论坛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隆重举行,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刘健钧副主任在会上作了题为《回归本原,促进股权和创投基金健康发展》的主旨演讲。刘健钧主任的主旨演讲释放了几大关于私募基金的重磅信号,或可解读为证监会将来的监管趋势。
一、PE、VC应当回归本原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一般而言,VC主要投资于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PE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现在通俗的用法中,二者并无明显的界分。但从二者的历史沿革上看,PE和VC是联系紧密但泾渭分明的两种投资基金。
1、PE应当回归并购投资化的本原
从历史上来看,PE就是起源于VC的。
VC在80年代以前主要支持成长性的企业,但是到了80年代以后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就是不少成熟的企业也陷入困境,于是创投基金就把他的投资领域自然的从过去支持中小微企业拓展到了支持成熟企业的重组重建的活动。
这样一来创业投资的定义就从过去的经典的狭义创业投资发展成为后来所谓的广义的创业投资。显然广义的创业投资是包括并购投资的。但是正因为后来创投基金他远远超出了经典的创业投资的倾向,所以说后来受两个因素的影响,这个并购投资基金就从创投基金这个里面分出来,并且取了一个叫做Private equity特殊的名称。因此,从PE的本源上说,PE更多的是专注于并购投资的基金。
并购投资基金能够促进企业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同时许多PE为了短期的财务回报又野蛮的把企业卖掉了,导致企业家第二次镇痛,前述情形因一本著名的畅销书《门口的野蛮人》而臭名昭著,通过资本攫取企业的资本家也被冠以“野蛮人”的称号。
PE本源指的就是财务性的并购投资,刘健钧主任强调PE应当回归并购投资化的本原。
2、 VC应当回归中早期投资化的本原
创业基金也逐渐发展到了并购投资基金这个领域。但是,由于并购基金在运作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所以从专业化运作的角度考虑,创投基金有必要回归狭义的本原,把并购投资基金分化出来,由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去做。
二、VC与PE存在较大的差异
1、 VC是增量投入,PE是存量调整
VC更多的是对成长型企业的一种增长性的股权投资,而PE是对原有资本的收购。
2、 二者考察重点不同
VC选项目的时候必须全面考察项目的产品营销模式和组织管理,PE考察项目的时候,因为这个企业往往已经是很成熟的了,是在传统领域很成熟的企业,产品是没有什么大的风险的,市场营销模式自然也是相对成熟的。关键是考察项目有没有管理增值的空间。
3、退出方式不同
PE更多是财务性的收购以及借助于战略投资来实现退出,尽管也有少量的通过重新IPO的方式退出,但是由于并购领域多半在传统的行业里面,IPO比率相对就比较小了,操作方式就不一样了。VC更多地是通过IPO退出。
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应当以是否使用杠杆作为判断依据
创投投资成长性的企业,企业的成长性就可以支撑投资这个高回报,所以说一般不需要诉之于杠杆。并购基金主要是并购传统领域的企业,该企业可能已经没有很高的成长性了,如何来满足投资这个高回报的要求,往往要受助于杠杆。
PE通常要设计杠杆,容易导致系统性的风险,所以必须实行较严格的监管,VC不涉及杠杆,不会导致系统性风险,所以实行相对宽松的监管。
对于VC,由于诚信体系不发达,创投基金也容易出现非法集资,所以应从防范非法集资利益输送的角度要对创投进行适度的监管。
从政策支持上看,PE是属于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如果给PE提供扶植性的税收政策就违背了WTO的规则,就是对市场充分有效的变相的提供财政补贴。但是对于创投这种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有必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VC不得介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刘健钧主任透露,国务院14个部委正在代理一个名为《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拟对创业投资从9个方面来完善相应的政策法律的体系。在制定这个政策过程当中,国务院高层提出,创投基金不得介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如果创投基金介入了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今后将被清退。
也就是说,判断一个基金是否为VC的底线判断准则就是是否参与了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换言之,如果一个基金没有参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即便该基金投资于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仍然可以叫做创业投资,可以享受有关政策优惠。但是一旦介入到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交易,就不属于创业投资基金而只能成为股权投资从而不能享受国家关于创业投资一系列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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