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监管限额出台!最多只能借500万!难道P2P走到了尽头?
2016-08-25 09:13:4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时隔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个月之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靴子终于落地。此次出台的确认版《暂行办法》,已报国务院同意,以四部委规章形式发布。
在确定版的《暂行办法》中,对于网络借贷规模的具体描述。
在此次发布会上,最受关注的就是《暂行办法》中对于网络借贷限额的规定,《暂行办法》中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在最受关注的网络借贷规模限额以外,《暂行办法》中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也有不同。
琥珀金融帮帮主对比分析发现,较2015年12月28日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最大变化在于新增对于债权转让的禁止。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三章第十条的“负面清单”部分,明确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在确定版《暂行办法》“负面清单”部分,有更明确的阐述,新增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此外,对于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不得从事以下行为:自融,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几项业务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业内人士以及监管层长期以来的共识以及一直的监管原则要求再次重申。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下一步工作,银监会方面表示,加强宣传落实,加强配套细则解释,加强资金存管。加强基础设施和自律建设,包括信息的集和统计。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互联网处、副处长徐强则强调了对金融许可,备案许可和申请许可的审批,平台要经过通信许可局审批。此外对于落实网络实名制,实名登记也有提及。
会上对于未来的监管方向,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回答《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谁监管,谁负责,不是一家包打天下,而是共同监管,对网络机构的制度监管,对新型机构的行为监管,产品登记,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跨区域网贷监管的协调和协同,地方银监局,地方金融局,银监会。”
(琥珀帮主在银监会现场)
下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