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私募免罚安全手册"出炉:对照这四点,不上榜不被罚
2016-08-25 09:39:4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73家私募机构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一时间让很多私募成为“惊弓之鸟”,即使是未被处罚的私募,合规问题也被摆在了桌面上。
73家机构存在哪些问题?主要包括募资行为合规性、基金资产安全性、信息披露及时性、基金杠杆运用情况、是否存在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
如何有效避开这些问题?券商中国记者和大家一起重温《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整理了这份私募安全手册,让合规运作成为更简单。
安全操作一
募集应当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安全操作二
推介材料内容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安全操作三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安全操作四
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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