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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一刀切”? 平台业务转型是正途

2016-08-29 10:07:00 作者: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除了限额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未被提及外,还有一点值得关注。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新增了一条业务禁止行为,即不得“开展类资产证

中华PE: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除了限额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未被提及外,还有一点值得关注。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新增了一条业务禁止行为,即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这项规定是否意味着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被“一刀切”引起了业内的热议。对此,资深网贷投资人羿飞认为,“不是不让做债权转让,而是不让把债权证券化。”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新增的这条“红线”对债权转让进行了明确,允许非跨界融资性质的债权转让。“个人认为,目前,很多平台资产是来自于小贷公司,并与小贷公司合作。这种小贷公司将债权转给平台是被允许的。还有担保、保理公司的债权转让亦是如此。”

是否“一刀切”引各方争议

“关于债权转让,我们也一直认为,这是不符合监管政策精神的,因为债权转让意味着转让人承担了信用中介的角色,这与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不符”,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PPmoney万惠董事长陈宝国对本报记者表示,虽然一开始债权转让模式为网贷行业的发展做出了一些贡献,但其实是不符合监管精神的,因为这种模式与银行吸储、放贷的模式非常接近,被禁止也在意料之中。

对于该项规定,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教授李爱君认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是一种变相债权转让和理财业务,甚至是在做SPV和交易所的职能。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一定要通过监管部门批准,交易所也要通过监管部门的批准。网络借贷信息平台就是一般公司,不具有SPV和交易所的资质。这一禁止的规定将对平台的影响很大。

不难看出,双方在解读该政策时的侧重点并不相同。因此,在羿飞看来,虽然这条内容引起业内热议,但也存在一定误读,“不是不让做债权转让,而是不让把债权证券化。”要百分之百禁止这种行为几乎不可能,只要接触资产端的公司就知道,大多数平台有人来借款就直接放贷,之后再做债权转让,效率比较高。因为一般中小企业或个人用钱,找到网贷平台的都比较急,如果耽搁时间,客户就走了。所以,如果严格限制债权转让,就没法做了。

平台业务转型迫在眉睫

虽然各方对该内容存在不同解读,但也有一致的观点,即将对行业生产不小的影响。有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FOF网贷基金。“FOF网贷基金将大量资产打包,然后发售份额,应该是很符合类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他认为,投资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应该没有问题,原始债权的转让可能有问题,但也有办法寻找第三方来解决,比如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来做成理财产品。对于收益权转让模式,他表示,“法律上的债权是最广义的,任何给付义务都是债权,因此,收益权也是一种债权,但不是借贷关系;细则规范的是借贷关系,其实界定非常清楚,但实际落地的时候还是要看监管部门的认定。”

新联在线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陈智诚坦言,《办法》对债权转让、借款人金额的限制,限制了资产端的发展方向,消费金融将成为后续行业发展的趋势,同时对大数据等科技的应用支持,也是对消费金融的支持。无疑,消费金融行业将从中受益,但同时限制了其他类型存量资产的发展。

东方汇总裁胡玉君认为,各平台业务调整转型迫在眉睫。她对本报记者表示,由于这个行业经过前期的野蛮生长,平台家数达到数千家,《办法》的出台势必会对绝大多数平台产生冲击,按照新标准,大多数平台很难满足监管要求,行业阵痛在所难免,行业洗牌潮来临,大多数草根平台或将在洗牌中消亡,行业格局重塑在即。“但长期来看,这样的阵痛付出是值得的,少数优秀的平台会在监管环境下更加健康发展,脱颖而出,极大地规避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起到对行业的健康发展、金融秩序的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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