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落地 降杠杆破题
2016-10-11 14:24:05 作者: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企业债务不断增长,债务率超过130%,在债务违约、破产重组消息频频传来之时,如何让企业债务风险问题平稳降档成为当下最大的问题。在昨日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两则重磅文件正式亮相。国务院对企业降低杠杆率的总体思路、具体方式等问题给出了答案;在这轮降杠杆率过程中,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被寄予厚望。
剑指企业降杠杆率
国务院明确,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均可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针对企业降低杠杆率的具体路径,国务院给出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
在降杠杆工作的途径方面,《意见》提出,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七个途径,平稳有序地降低企业杠杆率。
在分析人士看来,这些途径既有制度性建设的长效机制,也有短期可见效的实招硬招,对高杠杆风险既有防范也有化解,体现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虑。
市场化债转股领重任
在《意见》提出的多个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中,市场化债转股被重点“点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针对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同时可以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等,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举措。
对于银行来说,债转股也是“减负”的一个途径。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中,实体产业受创,偿还能力减弱,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日益“难看”,债转股是不错的缓兵之计,不仅能帮助实体企业减轻债务负担,还能缓解银行不断攀升的不良贷款压力。
连维良介绍称,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的是,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本次债转股,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转股资产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管理和退出,并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
不过,在这轮市场化债转股试水之前,债转股的重启也跨过了非常多的阻碍。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指出,债转股不是简单地把银行债权转成股权,需要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才能推行。
最重要的是,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不能投资于非银行类企业,不能直接持有一般企业的股票。
如何隔离风险成焦点
即使已经试水,债转股的成功率仍是个未知数。谁可以成为债转股的对象?如何防止“僵尸企业”通过债转股恶意逃废债?债权人是否拥有参与的自主选择权?
对此,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开出了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与结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等。
同时,国务院还对债转股的对象制定出了禁入“门槛”,如“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等将被禁止进行债转股。
为隔离债权人的风险,王兆星还提出,银行可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国泰君安证券银行业分析师王剑认为,股权投资非银行主业,又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由银行业务部门办理会严重影响正常业务,因此宜建立专门部门、子公司专营,或者直接打包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减轻银行的工作压力。
此外,银行债转股最终仍然是要考虑退出的,这便涉及到退出机制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王剑表示,退出时机不应是超过原值了就立即退出,而是应继续将这笔业务视为一笔投资,如果银行仅以收回原值为目标,那么有可能导致其经营决策短期化,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那么,未来市场化债转股的试点范围会不会加速扩大呢?曾刚认为,还不能直接下结论,此次出台的政策肯定是有助于债转股的实施,但同时基于市场化的原则,没有确定要达到多少规模,让市场中的债权人债务人自己去协定,“到底是多少,要交给市场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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