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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成都相继出台网约车新规细则,网约车平台或将面临四面楚歌境地

2016-10-17 10:18:42 作者: 来源:亿欧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亿欧汽车讯,10月14日下午,南京市、成都市相继发布了《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兰州等地网约车新规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一片哗然...

中华PE:

图片来自“123RF图库”

亿欧汽车讯,10月14日下午,南京市、成都市相继发布了《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兰州等地网约车新规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一片哗然,各方持不同观点。

这一波网约车新规,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网约车新政细则。对于各大网约车平台来说,细则对网约车服务车辆和司机的“严苛”要求,或将使其面临巨大挑战,网约车准入门槛提高,意味着平台车辆将大幅减少。

 

在南京市公布的《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细则中,对车辆与驾驶员有着严格要求。其中,要求燃油汽车车辆轴距达到二千七百毫米以上,且发动机功率达到一百零八千瓦以上;按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硬件;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驾驶员必须有有当地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驾驶员要持有网约车驾驶员证,该证有效期为三年,以及其他符合要求的条件。

 

然而在《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要求车辆须为本地车牌;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数据须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以及其他符合要求的条件。

亿欧汽车节选了两地意见稿中针对车辆与驾驶员准入条件等部分重要内容,整理编辑如下:


《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对于网约车车辆要求:

第七条【车辆条件】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且申请时距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未满二年;

(二)燃油汽车车辆轴距达到二千七百毫米以上,且发动机功率达到一百零八千瓦以上。新能源汽车车辆轴距达到二千六百五十毫米以上,其中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达到一百五十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达到五十公里以上;

(三)车辆具备ABS制动防抱死系统、制动力分配系统、牵引力控制系统、刹车辅助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等安全配置;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具有车内影像摄录功能的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八条【车辆发证】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其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八年。

2、对于网约车驾驶员的要求:

第九条【驾驶员条件】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驾驶员发证】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客运治安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核查和考核,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网约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三年。


《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对于网约车车辆要求:

第九条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成都籍(川A车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五)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2、对于网约车驾驶员的要求:

第十一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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