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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牌细则第一时间反馈 自律监管不是纪律处分

2016-10-25 10:31:56 作者: 来源:新三板在线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新三板开启优胜劣汰时代。投资者、券商等都在第一时间提供了一些重要反馈意见。

中华PE:

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新三板开启优胜劣汰时代。投资者、券商等都在第一时间提供了一些重要反馈意见。

南山投资创始合伙人周运南以切身经历呼吁摘牌退市不能一退了之,关键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他的意见得到了广东中科招商副总裁朱为绎等的赞同。

投资者保护条款需细化

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申请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中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作出相关安排。

对此,周运南撰文《投资者欲哭无泪,实案剖析新三板退市回购第一单》,还原了某公司4月1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6月1日股东大会通过摘牌议案,7月8日终止挂牌的过程。公司在补偿完股东大会异议股东后,7月5日致电没有参加股东大会的他,愿以成本价回购股票。“如果你不同意,可以继续持有,并陪伴公司发展下去”。

他感叹二级市场投资者在整场摘牌过程中毫无发言权。

“投资者没有选择权,公司开价定什么就是什么,如果遇到企业恶意退市,如果只给予二级市场投资者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回购方案,我们投资者却无法去否决方案,我们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势必会被恶意侵犯。”

所以,他建议,主动退市企业,其提出的相关保护措施方案必须经非赞成票股东中的三份之二以上通过并实施后,股转才正式办理退市手续。目前是回购手续还没履行完,股转已经同意摘牌了,投资者更被动无助了。

幸好这家摘牌公司还想IPO,所以还会回购没有参加股东大会——弃权的股东股票,周运南表示,“异议股东”用词也不准确,保护不全面,新三板公告太多,很多二级市场投资者可能未能准确获知会议消息,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出席股东大会,错失了投反对票的机会,自动成为了弃权票。

他建议把“异议股东”修改为“非赞成票股东”,包括反对票和弃权票股东。

对于公司股东补偿问题,《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股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对股东的诉求作出安排并披露。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可以设立专门基金,对股东进行补偿。

周运南认为,股东补偿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都被强制退市了,挂牌公司很难拿得出合理的安排方案。“主动退市的大股东还有动力去解决异议股东诉求,但被强制退市的大股东就没这动力了”。

同时,“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可以设立专门基金”,从字面上理解,可以设立专门基金,就是没有说强制设立专门基金对股东进行赔偿。

周运南建议,合理的补偿标准无法直接量化,但可以用表决量化,要求相关安排方案必须经非利益关联股东中的三份之二以上通过。

另外,在欣泰电气欺诈上市处罚的案例中,欣泰电气董事长温德乙称,由于自己背负6.26亿元巨额债务,个人无法偿还。为偿还债务,公司退市后,或将不得不走破产程序。

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被证监会处罚,设立了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金额约为保荐收入的46倍。

周运南建议,根据股转领导前期公开表态的“中介机构谁失责谁担责”的原则,参照主板退市的赔偿规定,还可以参照近期主板欣泰电气的处罚补偿方案,若被强制退市,强制要求由失责的相关中介机构包括券商、会所、律所等先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中介机构再去向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追索。

自律监管不是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终止挂牌还有一些容易混淆的问题,在采访中得到了澄清,另外,对于终止挂牌,投资者也给予了一些很好的建议。

1、自律监管不是纪律处分

在挂牌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中,有重大违法、欺诈挂牌和多次违法违规。其中多次违法违规规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

那么我们常见的自律监管措施是不是就是纪律处分?如果是的话,那么新三板企业是不是一不小心就会被摘牌?

另外,证监局的处罚比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力度更大。如果新三板企业被当地监管局处罚甚至处罚了多次,是不是也应该是触发了强制摘牌的红线?

对此,朱为绎告诉新三板在线,自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是两回事,而且地方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属于证监会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行为以及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股票限售等均属于自律监管措施。而纪律处分是要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的行为——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是行政处罚”,朱为绎表示。

而地方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比如2016年9月29日,紫罗兰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董事长、会计负责人等到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2016年9月19日,唐邦科技收到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就资金占用情况责令整改。

2、主动摘牌也要3年再申请挂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朱为绎提出,鉴于股转系统监管资源不足,建议对于主动摘牌和强制摘牌应该有所区别,比如说主动摘牌企业,只要没有做过融资和交易,没有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可以不追究挂牌企业或中介机构的责任。建议股转系统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作出相应的修改。

但即使是主动摘牌,“终止挂牌的公司自其股票终止挂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才)可以再次申请挂牌。”

联讯证券新三板策略组表示,这还是提示,让主动退市企业想清楚了,慎重决定。

“三年的挂牌窗口期正说明股转有加大挂牌企业违规成本之意。现状是挂牌门槛低,企业违规成本低。加大再次申报挂牌期限能够有效降低挂牌企业违规情况的出现,提升企业风险意识”。

至于有投资者提出强制摘牌的企业,以后永远不能重新申请挂牌,并要求券商等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停止挂牌业务资格。联讯证券新三板策略组表示,强制退市是常态化行为,不能说一有强制退市企业出现,就要券商承担市场禁入的连带责任,那样券商的生存状态就太艰难了。

3、持续经营能力认定

最后,《实施细则》关于终止挂牌情形【持续经营能力存疑】中,列示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连续两年被主办券商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

有市场人士表示,这一条在实践中可能执行起来会没那么轻松,或者可能会被轻易变通。比如:券商直接不给新三板企业及时披露财务报告或者直接取消持续督导协议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对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发表这个意见还要调查、写理由。会计师也是同样的道理,直接发表否定意见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去论证是不是持续经营假设或者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呢?

对此,联讯新三板策略组表示,持续经营问题确实是监管的重点,这在半年报问询函也体现得到。据新三板在线了解,全国股转系统11封半年报问询函中,6封涉及可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直接不披露财报或取消督导协议,并不减轻其协助挂牌公司对异议股东妥善安排和对股东补偿的责任。

联讯新三板策略组表示,股转只是把所有强制摘牌的条件都考虑到了进行公示,而不是一定要说明哪种情况出现的概率会是多少。至于券商具体的操作方式,股转有引导的意味在里面。

关键词:细则纪律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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