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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刚出两房企发债惹关注

2016-11-02 11:37:13 作者: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去年以来,公司债的爆发式增长使得其在房企融资结构中的占比越来越高。此前财新等媒体报道,券商已接上交所窗口指导,“一刀切”式暂停受理房地产类公司债发行申请。10月28日,上交所刚刚发布新规,房地产企业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在此背景下,前日中南建设集团和泛海控股分别宣布发债券和中期票据,均表示定向发行的募集资金将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使用。

承诺募集资金按规定使用

中南建设在公告中称,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次定向发行的募集资金将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银行借款,补充营运资金等。

无独有偶,泛海控股同天亦宣布,拟申请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28亿元(含28亿元)的中期票据。本次发行的中期票据的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发行利率则将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将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债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寒桐投资总经理韩世同昨天告诉信息时报记者,发债成本低是大型房企考虑的首要因素,大型房企现在发债利率一般在3%~4%之间,低于银行借贷的利率,因此这一年房企宁愿发债也不愿向银行借贷。银行向房企借贷利率要高于4.4%。

记者了解到,发债券融资成为房地产公司主要融资手段之一,相关监管部门显然也看到这一点。就在10月28日,上交所刚刚向债券承销机构发布《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称,房地产企业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监管函具体称,房地产业分类监管采取“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房地产企业应合理审慎确定募集资金规模、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及存续期披露安排。房地产企业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发行人应就此出具书面承诺,监管机构将持续监管发行人履行承诺的情况。

针对上交所的监管新规,韩世同表示认同,“如果购买土地不加以规范,仅凭借款就可以买地,那将大大增加风险,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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