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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AMC将入局:债转股盛宴 谁来唱主角

2016-11-28 10:58:06 作者: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作为曾经政策性债转股市场的绝对王者,华融、信达、东方和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正面临新的竞争者。在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一个多月后,银行系AMC悄然来袭,农业银行成为率先亮

中华PE:

作为曾经政策性债转股市场的绝对王者,华融、信达、东方和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正面临新的竞争者。在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一个多月后,银行系AMC悄然来袭,农业银行成为率先亮剑的一家商业银行。

风险兜底者

上一轮债转股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最初目的是要处置银行原有不良信贷资产,并支持国企改革脱困。华融、信达、东方和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

从操作程序上看,当时由原国家经贸委按照选择范围和条件,严格把关,防止一哄而起。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初步提出企业名单;组织国家有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到企业调查了解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市场销售、企业管理和内部改革等情况,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建议名单。

在中投证券相关人士看来,上一轮债转股实际上是由财政兜底的,“表面上,四大AMC出资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实施债转股。实质上,我们通过AMC资金来源可以发现,国家购买了所有的不良资产。首先,在组建四大AMC时,财政部对各家公司注入100亿元的资本金;其次,人民银行向四家AMC提供5700亿元的再贷款等;最后,四大AMC向对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发行8200亿元的金融债券,财政部对AMC的债券偿还提供支持”。

与上一轮不同,本轮债转股突出市场化特征。按照最新政策,其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这一过程中,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

有意思的是,前述《指导意见》明确强调,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与此同时,其要求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站在政府的角度看,本轮债转股旨在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债务风险。而这也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场重头戏。根据中投证券预测,本轮债转股的规模大概在4万亿元左右。

参与面扩大

面对庞大的市场蛋糕,AMC不会无动于衷。由于此次规定转让的是债权,而不局限于不良的银行资产,因此转让的范围大幅扩大。

今年10月,地方版AMC政策也出现松绑,即各省可增设一家,且将允许地方AMC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按照此前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应当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本轮市场化债转股蛋糕将不再为四大国有AMC所独享。按照《指导意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均可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实际上,为了促进市场化债转股的发展,《指导意见》还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在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的操作上,尽管政策明确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但对于银行来说,除了可以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并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之外,还可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比前者,后者不仅给予银行更大的主动性,还将极大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因为,通过其他实施机构进行债转股操作,银行要进行利益让渡,债权转让时肯定会面临折价风险和费用支出,而通过银行所属子公司,可以较大程度地协商债权价值,减少中间成本,并且可以将后续收益留存在银行体系内。

由此,也就不难理解农业银行拟设立专司债转股业务的农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农银资产)的原因了。

银行的心思

根据11月22日的公告,农银资产将是农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拟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

农业银行称,投资设立农银资产有利于其充分发挥多元化业务条线的经营协同效应,加快业务经营转型。据悉,除了农业银行,其他国有银行甚至股份行等也有意设立AMC专司债转股业务。

即便《指导意见》不明确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按照现行法律,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也是受到限制的,而这无疑是商业银行采取子公司模式进行债转股的原因之一。当然,避免对资本过度消耗和实现风险相对隔离也是题中之义。比如,根据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批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其实,不断攀升的不良贷款率更被外界视为诱使商业银行进行本轮债转股的原因所在。但就市场化债转股而言,这也是一把“双刃剑”。理由是,债转股实施后,降低企业杠杆和财务费用,短期内企业对存续债务的偿还能力得到提高。然而,若产业结构未得到很好调整、企业经营弊端未得到改变,债转股只不过给了企业二次加杠杆的机会,长期来看,企业现金流并不会得到改善。

此外,在新一轮债转股过程中,商业银行是否会通过与旗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掩盖其真实的不良率也是值得警惕的。虽然现行政策鼓励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但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并未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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