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返回上一页详细内容

5次“公开谴责”!是谁惹怒了股转系统?

2016-11-29 09:41:34 作者: 来源:券商中国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不足十天,监管部门居然接连4次“公开谴责”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

中华PE:

不足十天,监管部门居然接连4次“公开谴责”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

继11月17日宏信证券和中银国际证券因新三板违规开户遭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谴责”后,11月25日,两家挂牌公司思考投资晨龙锯床因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方面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也被股转系统开具了“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发现,截至11月28日,股转系统共有5次“公开谴责”,这也是目前为止,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最严厉的纪律处分。业内人士认为,新三板监管风暴正在升级,相关市场主体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合规风控等方面需予以高度重视并加以改善。

思考投资“数罪并罚”

准私募做市商思考投资这次“犯”的事儿有点大。

11月25日,股转系统对思考投资(831896.OC) 进行“公开谴责”,并列出了思考投资“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情况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买卖” 等多项违规行为,“数罪并罚”予以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

从监管公告中看到,思考投资存在以下四大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15年,思考投资以支付投资咨询费的名义向实际控制人岳志斌、覃小梅、胡巧赛以及岳志斌的弟弟岳志武分别支付1100万元、96.8万元、42.65万元、132.126万元,构成关联交易;2015年10月,思考投资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等人出资设立多家控股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但均未履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

思考投资实际控制人岳志斌占用资金1022.97万元,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而是到年报中才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思考投资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等人出资设立多家控股子公司属于关联交易,而公司却披露为非关联交易,直到2016年1月才披露为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参会人数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

思考投资来往款项中有三笔款项是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完成转账,公司章程未建立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的相关制度,资金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和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存在未经任何内部决策程序即可将资金直接划转至实际控制人账户的情况,存在其他资金被占用的潜在风险。

四、思考投资实际控制人岳志斌违规买卖股票。

岳志斌在12月21日当日买入思考投资股票48万股,但并未按照规定在随后2天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其个人违规行为。

思考投资上述违规行为遭股转系统公开谴责,可以说是,新账旧账一起算。

这还是股转系统自今年5月恢复PE挂牌通道以来,首次因资金占用问题对私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主办券商财通证券未能对思考投资披露的公告进行有效事前审查,未能督导思考投资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完善公司治理,违反若干规则规定,被股转系统“出具警示函”。

思考投资被“公开谴责”的当天,还有一家挂牌公司晨龙锯床因“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情况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实际控制人多次、大额资金占用”而惹怒股转系统,亦被公开谴责。

公告显示,晨龙锯床也是在去年存在多次资金占用情况,但都未在随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发生资金占用后,晨龙锯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也未建立相关制度。

同时也是晨龙锯床主办券商的财通证券真是“祸不单行”,当天还被股转系统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一天内吃了两张罚单。

5次“公开谴责”后果很严重

券商中国记者查询股转系统官网发现,在以往股转所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中,仅5次采取的是“公开谴责”。相较于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公开谴责则更为严厉。

那么,问题来了,公开谴责对公司,对个人都有哪些影响呢?

目前新三板市场对“公开谴责”尚无明确其后果,但在10月21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系统三次纪律处分,全国股转系统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受到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除了可能被股转系统“摘牌”,还将“无望”进入创新层。而进入了创新层的,也会因为受到纪律处分而被“踢出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的“分层标准”:最近12个月内,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系统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不能进入创新层;而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满足的维持条件也包含,最近12个月内,不得被全国股转系统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针对违法业务规则的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股转系统视情节严重,除了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甚至还可以“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而针对违反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主办券商,股转系统视情节轻重,除了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还有权力“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

关键词:股转系统
分享到: 更多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