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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联网金融使其健康发展

2017-01-03 11:43:19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迅猛发展态势,在满足企业和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互联网金融立法滞后等问题。201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导向,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的监管责任,提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的监管要求。但是,《意见》属于部门规章,在调整互联网金融交易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法律效力明显不足,导致有关当事人对自身行为后果缺乏明晰认知的可预见性,等等。

其次,互联网金融技术支撑目前相对薄弱。技术平台极易受到黑客的攻击,造成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瘫痪、数据被恶意更改或泄露、资金被盗窃等严重后果,互联网金融技术平台的安全状况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此外,现行的监管模式也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意见》明确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监管,网络借贷业务(P2P)、互联网基金销售由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监管,监管是明显的“一行三会”机构监管模式。而互联网金融业务形态复杂,涉及的金融机构小而分散,且以民营为主,经营管理模式与传统的层级模式不同,呈明显的扁平化,传统监管半径和能力难以全面有效覆盖互联网金融可能出现的风险。

《意见》仅仅提供了一个基本制度框架,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仍需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尽快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及其配套的法规,科学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明确各类业务的范畴和性质,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设立的准入标准,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明确相应的监管主体,明确互联网金融各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要配套出台更加细致的制度,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提供更加精细的指引。

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根据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业务类型和特点,进一步细化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在建立各监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的同时,应建立跨区域监管合作机制。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小而分散的特点,逐步将监管重点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根据业务性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按照开展实体服务和证券投资服务进行区分,实行分类监管。同时,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建立退出机制,对于达到退出条件的机构或业务坚决予以清退,防止互联网金融引发或放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建设。加快互联网金融新技术、新标准的研究,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则和国家标准。针对互联网涉及技术环节较多的特点,加大硬件投入,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切实保证业务信息的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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