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协议交易制度漏洞可能让投资者裸奔
2017-01-16 09:28:21 作者: 来源:新三板府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在的新三板市场,一分钱交易、尾盘股价暴升、捡漏、利好消息公布后大股东减持、定增前申请停牌冻住股价,这些都已经见怪不怪了。但府爷近日发现,新三板上还存在一些鲜为人知的离奇事件。
事情起因是,一位活跃的个人投资者向府爷咨询一家采取协议交易的股票尾盘异常交易的情况,暂且称之为K公司。
府爷根据对新三板协议交易的长期观察认为,采取协议交易的股票在尾盘拉升股价,多半是为了定增成功或者为防止股权质押补仓而产生的现象。不过,由于当时K公司既无质押也无定增,于是府爷只能将之归为“市值管理”了。
但府爷随后仔细研究K公司股票之后,却发现确实存在蹊跷,而且是不同于一般的异常:
K股票尾盘的异常成交并不单单是股价拉升:有些交易日的尾盘成交价明显高于正常成交价格,但也有些交易日的尾盘出现一分钱、几毛钱每股的大量交易,造成收盘价大幅拉低。显然,尾盘异常交易方对公司市值和股价不是特别关心,这意味着,“市值管理”的手段并不能说通。
翻看K公司股票的交易历史,府爷发现,成交量较多的交易日几乎都有尾盘的价格异常现象。这使得府爷想到一个很可怕的场景。
别急,在描述可能出现的“可怕场景”前,让我们先复习(或者预习)一下新三板协议交易的收盘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以当日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对于成交活跃的股票来说,这一价格机制并无大的不妥,但考虑到新三板协议交易的流动性现状,在尾盘成交量很小的情况,只需稍稍一笔约定交易就可以“四两拨千斤”,极大地改变收盘价格。
这又会引起连锁反应,引向府爷要说的那个“可怕场景”。那就是:当收盘价格变动较大时,可能触发股转系统对于异常交易信息公开的另一项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第五条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投资者买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公告:
(一)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证券账户名称、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熟悉新三板交易市场的各位应该很熟悉这张图:
图:股转系统官网公布的异常交易买卖双方信息
这一条规定本来是为了让异常交易现出原型,接受公众监督。但是,当尾盘异常交易将收盘价格严重带离正常价格时,就会出现一种扭曲的现象:正常成交变成了需要公开示众的“异常成交”,而异常成交则变成了不需披露的“正常成交”。
图:某股票的成交明细
在上图中,下午5元多的成交应为正常价格,因为该公司公开报价的买一到买三、卖一到卖三都是接近该价格的,但在接近收盘的最后半小时里,4笔20-21元/股的成交使得收盘价拉升至19.38元/股,这也使得所有5元多的交易信息都需要被拉出来“示众”,而最后这4笔20多元成交的交易反倒不需要被公开。
更可怕的是,如果一支协议交易的股票每天都在尾盘发生价格大异动,使得接近买卖双方实时报价的正常成交价偏离收盘价50%时,所有正常成交价格都会被披露。这意味着,该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的所有股东持仓成本、持股数量、交易时间、甚至开户营业部、姓名都可以被有心人统计下来。
这样一来,该股票投资者的隐私已经一览无余!这些信息可能被用来操纵股价!
府爷在较早的一篇文章中曾提到,对于证券市场而言,价格是至关重要的敏感信息。在该文中,府爷同时提议,协议交易中通过互报确认成交方式成交的价格不予揭示,因为互报确认成交完全是私人行为,其行为无需承担任何公共后果(不会因为报价过高或过低,被计划外的对手方成交)。因而其价格并不具备参考性,不应当进入股价的形成机制。
当然,府爷也明白,这一提议并不能确保协议交易的股票价格不被人为干预。只要一方采用定价买入的方式报低价买入(或高价卖出),另一方采用成交确认交易方式有针对性地选择对手方主动低价卖出(或高价买入),那他们仍然可以对股票价格形成强干预。
因此,府爷认为,现有的异常转让监控或许可以考虑修正规则了.比如,将异常交易应披露的范围修改为偏离当日买一价的平均价格和卖一价格的平均价之和除以二的商50%以上,这一价格较为公允,因为买一和卖一为公开报价,会承担被别人成交的风险。只不过,这样更复杂的机制会加重交易系统计算机的负担。
另一种方案是,以当日最后一笔最优成交价替代目前的收盘价形成机制。当成交发生时,报价系统中没有比该成交价更高的买价,并且没有比该成交价更低的卖价,该成交价视为最优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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