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1%股权(编号 G32017BJ1000258 )
2017-05-08 15:41:53 作者: 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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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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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1%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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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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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2017BJ100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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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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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65.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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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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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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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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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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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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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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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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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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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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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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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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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国创中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洋 联系电话:17310806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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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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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殷辰飞 联系电话:010-66295673
部门负责人:祝婉奕 联系电话:010-66295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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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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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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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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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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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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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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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77号二层B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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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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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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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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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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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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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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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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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8.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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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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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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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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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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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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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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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08623320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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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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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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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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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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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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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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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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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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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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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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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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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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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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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股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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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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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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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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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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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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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信业盛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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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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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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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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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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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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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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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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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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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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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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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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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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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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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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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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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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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30日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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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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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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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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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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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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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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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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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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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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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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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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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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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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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内容详见2016-11-4职工大会决议。 2、由于天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一致,其他股东的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不一致,本次所转让股权对应标的企业的评估值根据出资时间由实缴金额比例计算,相关文件在北交所备查。 3、本项目于2016-10-13至2016-11-09进行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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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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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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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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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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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青年沟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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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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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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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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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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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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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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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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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858.889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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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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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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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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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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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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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6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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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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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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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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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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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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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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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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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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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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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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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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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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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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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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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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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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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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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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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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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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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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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决字[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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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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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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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1%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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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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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65.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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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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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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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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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首期付款不低于交易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余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1年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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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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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5299.791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要求退回保证金和转让标的。 3.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首期付款不低于交易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余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1年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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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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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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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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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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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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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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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9.79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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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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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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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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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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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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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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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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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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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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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