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轮电梯IPO获通过:引入居间服务商引发审委关注
2017-08-02 10:08:18 作者: 来源:新浪财经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8月1日消息,证监会于7月21日发布的《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1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轮电梯”)IPO获得通过。据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招股书显示,梅轮电梯拟于上交所公开发行不超过77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3.07亿股。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4.82亿元,计划用于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和研发能力提升项目。
梅轮电梯主要从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和维保服务。2014-2016年,公司分别实现营收8.22亿元、8.62亿元、7.81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是0.88亿元、1.12亿元、0.91亿元。
招股书披露,2014-2016年各期末,梅轮电梯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94亿元、2.18亿元和2.51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65%、25.31%和32.09%。截至2016年末,公司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例达到37.89%。
7月21日的发审委会议对梅轮电梯提出以下三个需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情况,发行人关于信用政策及货款回收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形;(3)报告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占比持续上升的原因,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和涉讼、纠纷情况;(5)报告期各期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在直销模式中引入居间服务商的商业合理性,针对相关业务费的支出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行;(2)在安装维保进一步让利于经销商的情况下,发行人居间费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3)报告期存在较多自然人居间商的原因及合理性;(4)居间业务是否存在商业贿赂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授权安装、维护单位之间的协议安排和责任界限的划分是否清晰,是否与实际执行一致。发行人与客户、产品使用方等之间是否存在涉及安装、维保、使用等纠纷,是否存在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质量纠纷和重大安全事故。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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