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入门槛引发三板悸动 券商负责人细数难度变化
2017-09-07 09:05:44 作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如今修订后的《指引》,相当于是吸收了部分《问答》核心内容结合了对近几年实际操作过程中问题反馈形成的最新准入门槛指引。
新三板市场准入门槛再次得到优化。
9月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下称“《指引》”).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自全国股转系统2013年6月发布《指引》以来第一次针对准入门槛相关内容的修订。
在2016年,针对原《指引》中的常见问题,全国股转系统又陆续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和(二)(以下简称“《问答》”)对挂牌条件和适用标准予以进一步解释。
再次细化准入门槛
此次《指引》在准入门槛方面的细化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明确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相关要求;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变更为“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以及明确了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细化了“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等多项内容。
其中对于中介机构挂牌推荐业务而言最为关心的内容莫过于明确了“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
“具体标准实际上就是我们在做推荐挂牌业务时候的行为准则,数字越清晰就意味越敏感。”中信证券区域投行的一位人士9月6日对记者表示。
例如,要求公司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一项,数字方面的明确要求就包括: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元等要求。
但基于此前《问答》的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对这样的标准并不陌生。因此,从新增内容来看将“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调整为“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这一项内容将对中介机构的推荐挂牌业务带来较大的变化。
这项内容的变化意味着以后将不会出现“审计报告主体为有限公司,而申报主体为股份公司”的情形。对于拟挂牌公司而言,统一了报告期截止日,意味着须在申报前做好公司治理的规范工作。
一位安信证券投行部的人士9月6日便对记者表示:“此次修订最大改动就是公司股改时制作的财务报表不能作为申报报表。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的审计报告才能用来申报。这意味着审计机构需要审计两次,并且出具两份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指引》在修订后内容丰富了很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新三板市场挂牌门槛的优化等同于新三板挂牌门槛的提高?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则表示,本次《指引》修订并未提高挂牌准入门槛。
他指出:“首先,本次修订没有突破上位规则中关于挂牌基本条件的规定,其次,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问答》中的相关要求梳理并纳入《指引》中,实现业务规则体系的规范化,再次,本次修订中对”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营运记录“要求的进一步细化、量化,便于公司和中介机构理解与操作,总体上未提高挂牌准入门槛。”
负面清单不再适用
除了细化门槛之外,本次《指引》修订还有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全国股转系统在2016年9月发布的“挂牌准入负面清单”将被同时废止。
去年“挂牌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后便终结了此前新三板市场粗放的挂牌门槛。但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在实际操作挂牌准入负面清单的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些问题。
如在负面清单中要求“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各主办券商在测算行业同期平均水平时便遭遇了困难。
实际上,监管层也注意到了相应的情况。因此在此次修订《指引》的时候,放弃了类似于上述操作不便的相关要求。
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讲到:“经认真研究,我们在本次指引修订中摒弃了挂牌准入负面清单中不便于操作的相关要求,吸收了市场主体普遍接受且对市场发展和风险控制有利的部分要求。”
尽管负面清单在《指引》发布后将废止,但其未来很有可能以券商内部标准的形式继续延续。
“我们较为认同挂牌清单中的要求和内容,如对创业类和非创新类企业的划分等,我们会考虑内部在筛选项目时继续沿用部分指标。”华南地区一家中型券商新三板业务部门负责人9月6日对记者表示。
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也指出:“挂牌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要求发布后,对主办券商完善推荐标准、提高挂牌公司质量、更好服务于科技创新类企业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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