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返回上一页详细内容

欣泰退“诉讼混战”值得鼓励

2017-09-21 09:08:50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引发的证券纠纷案,兴业证券向欣泰退控股股东等26名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自己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过应赔数额的损失。加之此前,欣泰退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多名投资者对兴业证券提起的诉讼案件均尚未判决,客观上形成了多个主体间的“诉讼混战”。这正反映了市场主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意识增强。这样的“混战”值得鼓励。

2016年7月,证监会对“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退正式作出处罚,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在彻查欣泰退欺诈上市的过程中,证监会先后对欣泰退及其相关责任人、兴业证券及其主管负责人、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直接主管人员、东易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人员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兴业证券作为欣泰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于2017年6月9日设立“欣泰退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出资5.5亿元赔付适格投资者因欣泰退欺诈发行造成的损失。第一阶段已向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合计约2.37亿元,占应赔付总金额的99.18%。目前正处于第二阶段赔付的申报阶段。

在投资者保护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先行赔付制度让投资者实现民事赔偿的效率大大提升。我国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投资者赔偿问题仍主要依赖民事赔偿诉讼机制,而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建设明显滞后。虽然此前有万福生科的先行赔付案例在先,但并没有形成一项制度安排。2015年重启新股发行时,建立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公开承诺若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将先行对投资者进行赔付。这一制度有利于中小投资者损失得到及时赔付,为投资者谋实惠,体现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先的监管理念。从目前实施的效果来看,也得到了绝大多数投资者的认可。

先行赔付既不能取代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也不应成为其逃避责任的工具。兴业证券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补偿投资者因欣泰退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减轻了对市场的负面影响。其通过法律途径向主要责任方和连带责任方追偿的行为理应获得支持。这也是先行赔付制度可持续化的重要保障。

证监会一直在不断推动体系化构建中小投资者损害赔偿就系制度。今年4月的《证券法》二读,已经将先行赔付列入修法内容,拟从法律立法角度确定先行赔付制度。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也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在普通民事诉讼路径之外开辟了新的方式。投服中心推进公益诉讼也得到各界高度评价。未来在制度不断完善前提下,市场主体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获得支持的案例将更多。

分享到: 更多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