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能滨海投资有限公司45%股权(编号 G32017BJ1000495-2)
2017-10-13 11:03:58 作者: 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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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天津国能滨海投资有限公司45%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7BJ10004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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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9050.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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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10-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7-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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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天津市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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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汇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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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陈瑜 联系电话:010-66295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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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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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天津国能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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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169号B-20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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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天成 |
成立日期 |
2006-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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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2000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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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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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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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
91120116789372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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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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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房地产业进行投资;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管理、维护;自有房屋租赁,商品房销售代理,物业管理;铁矿粉、生铁、钢材、木材的销售;国际贸易;以上相关的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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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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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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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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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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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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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少荣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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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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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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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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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14 |
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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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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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48.62 |
-36.82 |
2098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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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天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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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0日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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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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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54.7 |
-5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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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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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5.2 |
-48.2 |
215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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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2、标的企业近期财务报表数据出自合并报表。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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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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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22-1,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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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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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大军 |
成立日期 |
2004-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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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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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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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
91120116758103185Y |
经营规模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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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4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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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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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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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
1000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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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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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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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17-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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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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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中节能批复[2017]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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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天津国能滨海投资有限公司45%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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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90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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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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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5700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除原股东外,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做出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3、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2)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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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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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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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57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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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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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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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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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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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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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