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抓紧对已发行企业债券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2018-01-02 10:35:54 作者: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据发改委网站29日消息,发改委要求,对已发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建设等情况开展检查,抓紧建立企业债券管理数据库,同时启动开展2018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工作。
发改委要求,为加强对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债券资金效益,防范债务风险,抓紧对已发行企业债券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一存续期债券总体情况。包括存续期债券支数及规模、各年度还本付息额、发行人行业及区域分布等情况。
二债券募集资金投入领域情况。包括债券资金是否按要求投入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项目,如有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是否违规将募集资金投向纯公益性项目领域等情况。
三募投项目运营效益情况。包括募投项目是否如期开工、实施建设,建设进度是否与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匹配,项目业已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是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向债权代理人办理抵质押手续,已完工募投项目的运营效益情况等。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建设中存在违规行为,情况严重的将分类记入企业债券信用信息档案,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工作中予以体现。
发改委表示,要认真做好2018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工作。总体来看,2018年公司信用类债券整体兑付压力仍然较大,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一些地区出现债券违约事件后,已对当地金融生态环境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企业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切实履行偿债主体责任和督促责任,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风险排查报告,对出现重大经营困难可能影响债券兑付的,应第一时间作出风险处置方案。
发改委强调,要切实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做好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是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的重要职责。要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监管:
存续期信息披露与中介机构尽职情况。发行人、主承销商是否按要求持续进行信息披露,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账户监管银行是否按募集说明书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主承销商是否每半年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一次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
部分创新类债券品种的合规管理情况。包括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文件所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提出的委托贷款对象、委托贷款集中度等要求;项目收益债券存续期内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收入归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是否按要求开展项目收入归集与划转,三个专户内闲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等。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的合规情况。包括是否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资金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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