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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断交”后还需赡养老父吗

2018-04-24 09:25:59 作者: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单亲家庭的子女抚养、老人赡养问题一直是矛盾多发地带。长期以来亲情或多或少的缺失,让本来自然而然的亲子关系变得难以为继,以至于不得不寻求法院介入。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判决了这样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生活在上海的老施与小施是一对父子,几年前因房屋问题,父子产生嫌隙,之后便一直不曾来往。随着年岁的增长,老施疾病缠身,虽然有一笔稳定的养老金,还是入不敷出。为此,他以一纸诉状将亲生儿子小施告上了法院。

单亲家庭,父子反目为仇

老施与小施的家庭情况比较特殊,多年以前就已不圆满。小施两岁的时候,母亲便因病去世,此后老施一直未再婚,又当妈又当爸地将小施抚养成人。2014年,这对父子因为房屋问题彻底闹翻,双方各自生活,彼此不再有互动。

这几年,老施一人在外租房居住。他患有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等多种病症,但小施不管不问。每周老施由于肾病、重度尿毒症要进行3次血透,病情严重时还需住院治疗甚至换肾,而其每月退休金仅3000余元,扣除必要开销之后所剩无几,根本不够生活所需,为此老施将其子小施告上法院,要求每月支付其1500元赡养费。

审理中,作为儿子的小施表示,父亲并未尽抚养之责,而且他之前在能力有限的范围内已经对父亲尽了相当的赡养义务。小施说,因为自幼丧母,自己幼时大多由亲戚照顾抚养,在中、小学阶段,他依靠优异的成绩取得奖学金完成学业还补贴家庭所费,大学阶段则通过勤工俭学及助学贷款完成学业。

工作后,他曾经也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照顾父亲,用积蓄为父亲看病就医,购买价值不菲的药品为父亲保养身体。

相反,小施直指父亲从未照顾家庭,一向过着挥霍、潇洒的生活,没有一分一毫的积蓄,双方曾因房屋问题导致矛盾激化,为此父亲甚至对其暴力相向;其次,父亲的收入及财产足以维系其生活;再次,小施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也一般,无法为父亲提供经济上的赡养。

不过,考虑到父亲的身体情况及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他愿意与父亲冰释前嫌,多看望父亲,并尽可能调整时间,陪护父亲进行治疗。

法院判决适量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可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本案中,老施名下虽购有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坐落于外省市,老施常年工作、生活于上海,因病在上海医院频繁就医,所以老施势必会产生在外租房居住、就医支出及生活实际开销,其现有的养老金收入确实不足以负担其经济支出。

小施虽表示其工资收入不高,而且每月需偿还房屋贷款及当年的助学贷款,接下来妻子怀孕生子也将产生许多费用,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因此排除其应对老施尽赡养义务之责任。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老施自身养老金、生活所需以及小施的经济能力,不支持老施提出的1500元赡养费要求,而判决小施每月支付老施赡养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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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与抚养义务

赡养扶助父母是宪法规定的义务。赡养义务形态多样,给付赡养费是其中一种。

赡养费没有统一的标准,法院一般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给付数额的。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一般参照所在省市上一年度统计出来的人均消费支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际需要的提高,被赡养的老人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

儿媳、女婿是否要对配偶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呢?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指的是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而赡养人的配偶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配偶的协助义务仅存在于婚姻存续期间,因此,离婚或丧偶后便不再有这一义务。

赡养义务是否与遗产继承挂钩?《继承法》中确实有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关于子女抚育义务的纠纷突出表现在离婚后的抚育费问题上。抚育费是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内的综合费用。抚育费的数额、支付期限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时再由法院判定。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另外,支付抚育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夫、前妻不让探视孩子,不是不支付抚育费的理由。对于拒不支付抚育费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过,亲子之间还是应该多加交流和理解,抚养和赡养应以情感为纽带,走到法院判决这一步实在是太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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