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终审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
2018-05-31 11:32:5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凤凰网财经讯 2018年5月31日,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中法庭开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判长孙华璞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冀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衡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无罪。
三、原审被告人张伟春,无罪。
四、原审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
五、原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回顾: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刑诉(200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张伟春犯诈骗罪,物美集团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人民币,下同);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宣判后,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均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认定张伟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认定物美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30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审本案的再审决定。在再审过程中,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均认为各自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5月31日在终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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