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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两年背负前夫160万赌债 如何证明非共同债务成难点

2018-08-17 09:47:08 作者: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摘要
【女子离婚两年背负前夫160万赌债 如何证明非共同债务成难点】2015年,苏瑞玉收到第一份起诉书,此后被卷入4起债务纠纷,起诉金额高达160万元,全部是前夫“举债未还”的案子。(南方都市报)

这几年,苏瑞玉收到的案件通知、搜集的证据以及再审申请书。

2015年,苏瑞玉收到第一份起诉书,此后被卷入4起债务纠纷,起诉金额高达160万元,全部是前夫“举债未还”的案子。“现在执行局要强制执行我和家人居住的房屋,前夫的债务给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困难。此人嗜赌成性,在短短10天内借债130万,这是不可能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如何证明由前夫一人所借的债务不是家庭共同债务,成了苏瑞玉近几年萦绕心头的疑惑。搜集的证据最终被法院否决,因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判其承担债务。

随着今年1月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事情似乎出现了转机。虽然苏瑞玉涉及的4起案件都已于新规出台之前完成了判决,但她仍希望能通过再审去掉“被负债”的枷锁。

  法院多次下执行通知

44岁的苏瑞玉是四川成都一名普通的销售员,工作需要时常出差到各地销售产品。2014年,与前夫王欣离婚后,照顾年迈的父母亲与13岁儿子生活的重担,全部落在了她一人肩上。

2016年4月的一天早晨,苏瑞玉接到了一通电话,来自成都市锦江区法院的执行有关部门。

“请带身份证到法院打印何羽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在电话中,工作人员告知苏瑞玉与前夫作为被告方被起诉,法院要求他们返还申请执行人何羽借款492750元、案件受理费9200元、公告费600元及利息未受偿。

这是2015年完成判决的案件执行裁定通知。裁判文书网显示,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一审判决,苏瑞玉与前夫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何羽借款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8月12日期间的利息。

“法院说开庭公告视为已经通告当事人,我手中只收到了案件执行通知。对于不知情的债务,我怎么知道自己已经被上诉?”苏瑞玉收到执行裁定通知时,已经过去了差不多整整一年,她早已丧失了抗诉权。

由于不服判决,苏瑞玉并没有执行裁定通知上的还债要求。“我身上的这笔债根本就不存在,我们早就离婚了,而且我也没见过借钱的人。”她确认法院判定的50万元债务是好赌的前夫所欠。

执行无果,锦江区法院于今年3月15日再次发来通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李欣、苏瑞玉在2018年4月16日前迁出房屋,交由本院处置。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苏瑞玉的辩护律师杨双瑜向南都记者表示,由于苏瑞玉前夫已经失去联系,对于这起已经完成判决工作的案件,债务偿还的责任以拍卖房产的形式落到了苏瑞玉的身上。

这套10年前由苏瑞玉与前夫共同购买的住房,离婚时该处房产被判给了她,如今是她们一家所能依靠的唯一住宅,目前市值180万元。

  因证据不足上诉被驳回

这已经不是苏瑞玉接到的第一个法院通知。

2015年至2016年间,苏瑞玉共接到4起借款人的债务案件通知,债务总额高达160万元,锦江区法院均判决苏瑞玉需要负起夫妻的连带责任。

“4起案件,我到庭参与的只有一起。”苏瑞玉说,其余3起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裁定工作,且过了抗诉有效期。

苏瑞玉参与庭审的是2015年12月14日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判文书网显示,被告方为苏瑞玉与前夫王欣,王欣缺席庭审。面对40万元的债务,苏瑞玉辩护称,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显示借款用于王欣的投资,王欣因发展需要而不是家庭需要而借款,借款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也未得到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认为,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苏瑞玉应与前夫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随后,苏瑞玉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注:第三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和债务的约定)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意味着,苏瑞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未使用前夫在离婚前的借款。

2017年5月4日,该案二审开庭。苏瑞玉在庭审上提供证据表明,自己与前夫在2010年2月1日就已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不再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才于2014年正式办理离婚。此外,她还提交了关于前夫的相关情况说明。

成都中院认定,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苏瑞玉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涉借款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以及未提供借款为王欣个人赌债的证据,最终宣判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了苏瑞玉上诉请求。

“如何证明这不是家庭共同债务?这些证据不知道要怎么搜集。”苏瑞玉向南都记者展示了她目前持有的证据,包括前夫牌友的实名担保证明照片和对于苏瑞玉前夫嗜赌的检举信,以及苏瑞玉在2017年底方才搜寻到的前夫租房住处的照片及租赁证明。

杨双瑜向南都记者解释,这些嗜赌证据只能作为其挪用大笔款项作为赌资的概括证明,对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即对于证明苏瑞玉自己无使用债款并没有实质证明作用。

对于已经完成裁定的案件,面对法院执行部门不断的通知,苏瑞玉选择一次次从头开始将自己的情形向执法人员说明,请求其延缓判决执行,同时向检察院以及法院的管理层人员请求帮助。

  新司法解释或带来转机

适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其中小马奔腾案算是影响最大的案件。

北京小马奔腾影视文化公司创始人李明于2014年突然离世,其生前签订的一份“对赌协议”,由于李明并未履行,共产生两亿元债务。因为这份债务,建银投资公司与李明的遗孀金燕对簿公堂。最终北京市一众中院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金燕因夫妻共同债务要在两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着2018年关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事情似乎出现了转机。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几大原则:第一,“共债共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第二,一方所借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对于上述条律,杨双瑜向南都记者表示,2018年新规以婚姻法的立法理念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实际操作性,将夫妻一方签订债务的连带责任举证责任交由了借款方,而非未签字的夫妻一方。

“苏瑞玉的4起案件都是在2015年到2016年间完成判决,在新规出台之前。”杨双瑜称,新规是否在再审案件中适用,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该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之相抵触的,将以新规为准。

司法解释出台时,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对此解读,“针对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依法予以纠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苏瑞玉的前夫确系赌博之债,且数额巨大,将其前夫的赌债判为夫妻共同债务确实不公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向南都记者表示,如果对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苏瑞玉还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1月18日,宁乡法院审结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当庭宣判林某对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负的2000万债务不承担责任。在该案中,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定,法院根据借款金额的大小,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家庭人数等加以认定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再进而分配举证责任。

周浩建议,苏瑞玉的证据补充也可以从家庭生活开支明细入手,特别是举债前的生活开支项目,以及前夫嗜赌的相关人证及所借款项主要去向等方面。

8月7日晚,苏瑞玉写下请求再审的申请书,希望能中止或暂缓执行房产。“现在我和孩子、母亲居住在85平方米的房子,能否给我一个机会证明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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